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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3
《汕头社会工作者星级评定试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汕头市社会工作者星级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工作者褒扬激励机制,调动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市社会工作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汕头市辖区内的社会工作者。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在市民政局的指导和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星级社工评定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星级评定,是指协会依照星级评定条件对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确定其相应的星级。第五条 星级社工评定
2、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社会工作专业特色,实行量化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设定的星级、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星级设置和评定名额 第六条 星级社工设五个级别,从低级到高级,依次为:一星级社工、二星级社工、三星级社工、四星级社工和五星级社工。第七条 星级社工评定的总量控制在持证社工人数的1/3以内。其中:一星级社工的评定名额不超过总量的40%;二星社工的评定名额不超过总量的30%;三星社工的评定名额不超过总量的20%;四星社工的评定名额不超过总量的8%;五星社工的评定名额不超过总量的2%
3、。每年各星级社工评定的名额由协会根据总量及已评定的星级社工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无人参评或无合适人选的,该星级名额可空缺。 第三章 评定对象和评定条件 第八条 星级社工评定的对象:在汕头市辖区内专门从事社会工作,且符合星级社工评定条件的社工。第九条 星级社工评定的基本条件:(一)必须政治坚定,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二)热爱社会工作,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三)已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完成证书登记的。第十条 申请各星级社工评定的具体条件(一)一星级社工。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
4、书之后,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或取得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之后,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能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助人活动,主要负责完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不少于2个,并获得服务对象的认同和好评。(二)二星级社工。评为一星级社工满2年,能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助人活动,具备独自设计和实施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的能力;在评为一星级社工之后,主要负责完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不少于3个,并获得服务对象的认同和好评。(三)三星级社工。评为二星级社工满3年,具备牢固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具有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和实务工作
5、能力;在评为二星级社工之后,主要负责完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不少于4个,并获得服务对象的认同和好评。(四)四星级社工。评为三星级社工满3年,取得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具备牢固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具有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能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处理复杂的问题;在评为三星级社工之后,负责策划和组织实施并完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其中区(县)及以上项目不少于1个,并获得服务对象的广泛认同和好评。(五)五星级社工。评为四星级社工满3年,取得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具有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较强的
6、社会工作研究能力,能创造性地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处理各类复杂的问题;在评为四星级社工之后,负责策划和组织实施并完成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不少于6个,其中市级及以上项目不少于1个,获得服务对象的广泛认同和好评,引领着某一领域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第十一条 申请星级社工评定的社工近3年内获得市以上社工荣誉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文章,且其核心内容已在本人工作实践中得以运用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评。第十二条 未评定星级或已评为一星级的社工,凡符合星级社工评定的基本条件,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
7、工作满4年,且主要负责完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的,可直接参与二星级社工的评定。已评为二星级以上的社工参加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社工的评定时,原则上应逐级参评,并符合参评星级的具体条件。第十三条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社工不得申请星级社工评定。第十四条 社工从事社会工作的时间按其实际从事社会工作的时间计算。如有中断的可以累计,但其中断的时间应予扣除。 第四章 评定机构和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星级社工评定由协会秘书处成立的评审组负责。评
8、审组由相关部门社会工作行政管理人员、社会工作教育工作者、资深社工、社工督导、一线服务社工、志愿者(义工),以及服务对象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7至9人,必要时,评审组可适当增加人数。第十六条 协会成立监督组负责星级社工评定工作的全程监督。监督组的成员由协会理事会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社会工作行政管理人员、社工代表等人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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