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ID:20461045

大小:50.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0-12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_第1页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_第2页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_第3页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_第4页
资源描述: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首次确立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这一制度为债权人债权的保全与实现提供了保障。但我国的代位权制度抛弃了传统民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入库原则”,而直接规定将次债务人的财产直接交付给债权人,由此给代位权性质的研究增加了的困难。本文主要论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予以解释。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性质入库原则  :D923:A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第三人代位所享有的,得以行使原权利人权利的权利。广义的代位权包括第三人的清偿代位权和债权人代位权。前者是指第三人因为清偿,得按其限度,以自己之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之权利的权利。严

2、格的说,第三人的清偿代位权并非是真正的代位权,而是一种法律上的债权移转,因为在第三人清偿了债务人的债务之后,债权人的债权实际上已经消灭,转而由清偿人所享有。所以严格的说,第三人并非是行使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而是自己享有的权利。后者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该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的权利,亦即狭义的代位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尽管我国的《合同法》借鉴了大陆法系

3、传统的债权人代位制度,但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的代位权制度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根据传统的代位权理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对于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使次债务人直接对于债务人为给付。二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为给付。而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只规定了债权人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行使。其次,传统的代位权制度遵循的是“入库原则”,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只能由债务人受领,债务人所受领的财产应由所有债权人平均分配,而不能由债权人直接取得。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明确抛弃了“入库原则”,而代之以“直接原则”。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

4、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合同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使债权人直接享有要求次债务人向其履行次债务人对与债务人的债务。  二、代位权的性质辨析  对于传统代位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是形成权,因为债权人基于代位权可以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是债权中包含的除请求权以外的权能,此种权能亦称为债权的保全权能。第三种观点认为,代位权是管理权或能权,虽然与形成权相似,但非依权利一方之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上之效力,惟依实行债务人之权利而

5、行使,故非纯粹之形成权。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根据传统的代位权理论,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后,所取得的利益应加入债务人总财产之内,这就是代位权的“入库原则”。因而,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代替债务人管理其债权的性质。对于第一种观点,如果认为代位权是形成权,那根据代位权提起的代位诉讼就是一个形成之诉,但实际上,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有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具有给付之诉的特征,因此这一观点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对于第二种观点,如果认为代位权只是债权的一个权能,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只能以实体请求权为标的提起诉讼,而不能以请求权中的一个权能提起诉讼,因此该观点也不足采。  尽

6、管学者对传统代位权的性质存在不同见解,但都承认债务人的代位权只在于保全对债务人的债权,而代位权本身并不包含有请求的权能。但是由于我国的债权人代位制度突破了传统代位权理论的“入库原则”,因此,有些学者就主张代位权是一般债权请求权之下的第二层次的请求权。笔者对该主张也不能赞同。首先,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该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债的相对性规则。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特定的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由于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而使次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则无异于使代位权转化为债务人债权的转移。其次,在我国合同法中,

7、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规定在一起,两者都在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将代位权的性质界定为请求权,那代位权就是一种实现债权的手段,而并不仅仅在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因而同法律体系也不相符。因此,杨立新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前述的司法解释规定改变了代位权的保全性质,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三、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理解  正如笔者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应当是债权人享有的一种管理权,而非请求权。那对我国《合同法解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