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环境下审判公开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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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互联网环境下审判公开的限度  一、互联X环境下审判公开的新形式  根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普通民众对获得案件审判信息量的详尽程度的要求之不同,从保护个人隐私和履行办案过程中的保密职责的要求出发,再结合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可将互联X环境下审判公开的新形式分为以下两类。  (一)法院与当事人的互动系统  当事人指就某一特定事实之存在或不存在,及由此事实应否产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互有争执,而请求法院判断之人。此类系统有当事人诉讼服务平台、案件查询系统等。相关人员需要输入案号或者证件号码等特定信息便可查询到相关审判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基于互联X或在法院的专门

2、场所申请查阅庭审录像和执行活动录像,相关案件电子卷宗,以及远程审查立案、诉讼费收退、审理安排、公告、文书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庭审、听证、庭审直播、查询审理进程和相关文档等。这是一类半开放式的案件查询系统,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X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X为代表。这样的互动系统对方便群众、公正司法具有积极意义。当事人、律师等可以较为便捷地查询到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审判信息,以便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展开。  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如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长期依赖这些平台获得各类诉讼信息,一旦系统中的信息更新滞后或者X站因各种原因欠缺维护致使无法正常进入系统查询信息的话,这

3、明显不利于诉讼进程的推进。更何况实践中仍有许多当事人没有条件或者不会使用这些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系统。另外,法院内部的办案系统能否与当事人服务平台有效对接仍是个关键问题,因为它关乎增加办案人员的工作负荷以及办案过程中的保密职责等方面的问题。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布审判信息的X络平台  庭审直播系统、裁判文书系统、法院X站、法院APP,以及微博、等自媒体都是向不特定对象发布审判信息的互联X平台。不论是当事人还是普通民众,都可以较为容易地了解到发布在这些X络平台上的相关审判信息。还有X上司法拍卖平台、司法公开指数评价系统等,都为诉讼活动更好地开展提供了新的渠道。

4、所以这是一类开放式的审判信息公开平台。  它的优点是信息量大且查询方便,拓宽了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渠道,方便进行法制宣传、法制教育和法律常识的学习;缺点是它并不会公开所有案件的所有信息,审判信息与新闻报道混杂在一起不利于有针对性的查找,而且容易侵犯相关人员的隐私权。另外,对于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他们在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之前如果受到这些X络平台所发布的审判信息的影响,他们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的证明力有被降低的可能,这也明显不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  二、明确互联X环境下审判公开的限度的必要性与意义  审判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在互联X上将相关的

5、审判信息公开,既可以排除法官的恣意又可以保留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余地,保证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主动接受了普通民众的监督。这样,法官对事实做出的审慎、周全的衡量而形成的有强制力的裁判就更具说服力和权威性。这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着积极作用。然而正如上文所述,利用互联X技术将审判信息公开虽然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明确在互联X上审判信息公开的限度。原因如下:  (一)在互联X环境下明确审判公开的限度是保护隐私权的必然要求  在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中,并没有隐私的概念。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被大量泄露并

6、且给个人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人们才逐渐对隐私重视起来,于是涉及独立的隐私权的诉讼也就常常出现。基于新闻自由和公众知情权的要求,加上出于吸引读者的考虑,媒体常常有意无意地报道许多涉及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隐私的新闻。  这些新闻也常令被报道者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以至于对其本人的身心造成严重损害。当大众受到媒体的报道而对被害人、当事人等产生了过度的同情或者不满时,舆论压力产生了舆论审判的危险。同时,互联X加速了信息的传播,有更多的X民可以更快地接收到消息。一旦涉及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在互联X上大肆传播,他们所受到的负面影响将会被数倍放大。因此,在互

7、联X环境下,审判信息在互联X上公开时应更加重视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隐私保护。审判公开的负面影响中隐私权首当其冲,所以协调二者关系的方法之一便是要明确审判公开的限度。审判信息在一定限度内公开不仅可以发挥审判公开制度的督促、约束和教育等功能,还能有效地避免对隐私权的侵犯,尤其是避免在X络环境下隐私权受到的更为严重的冲击。  (二)在互联X环境下明确审判公开的限度有助于实现有效的舆情管理  媒体监督是保障实现公民知情权、批评权和言论自由的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形式,有利于促进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必要时发挥它的纠错功能。但是媒体对审判公开的负面影响也不能回避:媒体

8、的不当报道会侵犯当事人隐私权,从而违背审判公开的初衷;媒体审判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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