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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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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 通过两天在院里的《城乡规划法》学习(虽然中途有所早退的情况),颇有收获,结合自己的一点点工作经验与学习体会,总结下大牛们的观点,加深理解,深刻体会。 首先应该说,新版《城乡规划法》尽管有瑕疵,有部门间的利益纷争,但总的来说,体现了规划公共政策取向的一种必然趋势和走向,政策法规制定与学术研究不同,在对各利益主体的的矛盾要求的妥协下,最终的成果和初衷总是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遗憾的。 新版《城乡规划法》七章七十条,旧版《城市规划法》六章四十六条,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章节,删减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从宏观上讲主要
2、有以下几点转变: 1、赋予权力vs限制权力 要去怎样和不能怎样的转变。也标志着政府身份的一种转变——一个作为催化城市发展的组织者。当然,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从根本上制约了这一点。 2、规划体系对应政府事权 新版城乡规划法对应各级政府事权建立对应规划体系要求,分为国家(国务院建设部)、省(省政府)层面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县政府),城市下辖镇、乡规划,村规划。没有再提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大城市的分区规划,由此理解,二者不在作为强制性内容,但可作为前期研究以对后期下一层次规划作以指导。 同时,村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确立,
3、也体现了城乡统筹的目的。 3、规划区划定 新版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市、县、镇、乡、村规划之前,必须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作为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范围,在规划区内划定建设用地范围,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发放用地许可证。 对于规划区的划定,存在较多的疑问 重叠问题 原则上,上级规划划定的规划区包括下级规划时,下级规划不再重新划定。 规划区外的建设活动管理 土地部门及地方性法律法规管理 规划区不是一个圈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线形工程规划区外建设问题 4、一书两证转为一书三证 配合国家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规划区内建设项
4、目选址意见书更改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需办理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规划审批的人大监督和规划过程的公众参与 编制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需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需经本级和上级人大备案。 规划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规划编制要征求意见和规划编制公示,详规和施工方案修改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啥叫利害关系人太含糊了)。 6、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长期的市长规划、开发商规划造成规划严肃性不足,一任市长一轮
5、规划,一种需求一种详规。鉴于这种情况,新版城乡规划法规定了五种城镇体系、城总规、镇总规修改的特殊情形。 规划修改不符合控规的不得审批。 7、完善规划程序 形成规划前期评估-制定-审议-实施-监督-规划实施评价一个循环的规划制定实施过程。 8、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 落实国民经济五年计划(人大批准的最权威规划)的目标,与土总规相衔接,近期建设规划应作为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点。 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于三规合一的问题,似乎不大靠普,但如果能借助大部委改制的“春风”还是很有希望的。 总规大而全,全而无用的窘境应成为规划工作者需要深刻思考
6、的问题。 相关技术指标和专项法规的完善亟待进行。 。。。。。。 规划之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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