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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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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航运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在武汉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进行的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航交所组织的全部交易活动。第四条 航交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航运交易活动。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第五条 航交所的交易范围为货物运输、港口业务、船舶租赁、船舶买卖以及主管部门允许进场交易的其他航运业务。第六条 航交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组织交易:(一)协商;(二)竞价;5(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三章 交易时间、地点和价格第七条 交易
2、日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日工作时间为上午九点至十一点半,下午两点至五点。遇有特殊情况影响交易正常进行,航交所可变更开市、收市时间,或宣布暂停交易。第八条交易地点设在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237号航交所内。第九条 除国家规定外,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航交所可以根据航运市场的具体情况公布主要航线及主要货种的指导价格,并规定上下浮动的幅度。在交易价格暴涨或暴跌时,航交所可以限定最高价、最低价,必要时可以宣布暂停交易。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条 航交所的交易程序为:5(一)交易委托。交易当事人向航交所提请交易委托,填写交易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航交所对交易申请进行登记,并对资料进行形
3、式审核。(二)发布信息。航交所依据交易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航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进行信息发布,广泛征集意向方。(三)登记意向。意向方应于挂牌截止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航交所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航交所对意向方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四)组织交易。航交所组织有成交意向的交易双方进行协商洽谈。(五)成交登记。交易双方经商谈成交后,签订交易协议,并填写由航交所统一印制的成交登记表。(六)价款结算。航交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航交所制订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交易费用。第十一条 已进入航交所交易系统的船舶和货
4、物,如要取消交易,须征得航交所同意,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说明。5第五章 交易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航交所确认后中止交易:(一)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二)交易当事人或与交易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航交所批准的;(三)出现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对正常交易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四)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以上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交易。第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航交所确认后终止交易:(一)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二)交易当事人向航交所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确认的;(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四)依法应当终
5、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二)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5第十五条航交所应当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交易当事人可以向航交所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航交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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