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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安福县设施农业用地审批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安福县设施农业用地审批表字[20]第号申请单位(人):负责人:住址:申请日期:填表须知1、根据《国土资源部、农用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凡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畜禽水产舍、温室大棚等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2、本表申请的临时用地及地上临时建筑物只准用于设施农业用地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功能用途;对擅自改变功能用途的,经认定后,其农业用地上的已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视作
2、违法建设,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规划、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置;3、土地为耕地的,不得破坏其耕作层;4、本表不作为土地、房产等确权依据;5、因国家建设及村镇规划需要,用地人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土地归还原所有者统一安排;6、本表一式三份。用地单位(人)用地名称使用面积(亩)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用地理由申请人(盖章):年月日土地所在村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国土所初审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县农业局审查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县畜牧局审查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县环保局审查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
3、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监察大队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规划股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耕保股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土地利用股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分管局长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局长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县人民政府意见(盖章)签字:年月日备注:1、本表适用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项目申请。2、请附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土地复垦协议、农业部门意见、规划部门意见等。3、需附选址勘测定界图、畜禽养殖用地登记备案证明、土地租
4、赁合同、村委会意见(大型设施农用地需另附项目科研、环评等支持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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