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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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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书 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李君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君要求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李君(化名)自XX年6月1日起至XX年3月20日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年5月14日,李君向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差
2、额人民币2万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李君的申诉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君遂因此诉至法院,而某公司以李君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李君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君要求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本案李君时至XX年5月才申请仲裁,已
3、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李君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再者,如果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对于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拿的劳动报酬低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综上,双倍工资应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第二,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既然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其诉讼时效起算
4、点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李君与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自XX年7月1日起至XX年6月30日止,某公司应当向李君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具有公开性,因此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当明确,即可视为劳动者
5、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李某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XX年6月1日起至XX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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