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卫生检疫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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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口岸卫生检疫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6年10月28日发布机构:潮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口岸卫生检疫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

2、第574号)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第十条: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第十一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第十

3、九条: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一)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卫生法规;(二3)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三)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四)对入境、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传播人类传染病的动物,实施卫生检疫;(五)对入境、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

4、宣传;(六)签发卫生检疫证件;(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科学实验;(八)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二、受理单位潮州检验检疫局。三、基本流程详见口岸卫生检疫办理流程图。四、申请材料企业的报检资料。五、收费依据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六、办理时限现场检疫查验即报即查。如发现染疫或其他不合格情况则当天进行处置。七、咨询方式潮州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监管科电话:0768-2200979潮州检验检疫局车检场办事处电话:07

5、68-6859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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