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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乐陵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引导政策 加入时间:2009-8-622:47:54 来源: 访问量:382为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全方位推进对外开放,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乐陵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央、省、德州市有关政策,结合乐陵实际,制定本政策。本政策适用于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项目用地政策(一)土地政策。1、工业项目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向工业项目倾斜,客商投资工业项目按照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0.6以上、建筑密度35%以上和投产达效后每年亩均税收贡献达到1万元以上提供土地,土地出让价格“一事一议”。对单体固定
2、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和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协议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实行土地专供。2、商住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三种方式供地。3、土地使用年限。工业用地一般为50年,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4、农业开发项目用地。按土地等级和位置,协商确定用地方式。(二)土地使用。1、投资期限的规定。投资项目自交付净地之日起,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按2000元/亩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1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按5000元/亩的标准增收土地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的,政府将无偿收回,造成损失
3、由企业自行承担。2、投资规模及强度的规定。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为100万元,自交付净地之日起,2年内达不到投资规模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折算项目用地,多出部分按基准地价的2倍补缴土地费。3、厂房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规定。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自交付净地之日起,2年内建筑容积率和建设密度达不到规定的,按实际厂房建筑容积率和建设密度折算项目用地,多出部分按基准地价的2倍补缴土地费。二、税收扶持政策客商投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1-3年内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4-6年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50%的
4、奖励。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客商投资项目的收费,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其行政和事业收费项目由乐陵市行政服务大厅按照有关文件统一扎口管理,凡乐陵市权限范围内收费项目一律免收。四、其他(一)客商投资工业项目的工程建设,可根据客商意愿自行确定承建方式和有资质的承建单位,有关部门做好规划、质检、安全等服务工作。(二)对客商投资项目,省定电费补贴优先倾斜;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电力设施配套费用实行一次性补贴;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大的项目,电价给予一定的优惠。(三)深入开展客商投资企业为主体的银企合作活动,保证对客商投资企业信贷支持,实行优惠利率。企业符合信贷
5、条件的,政府协调商业银行做好信贷工作并加以督办。(四)优先推荐客商投资项目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扶持资金。(五)客商本人及家属、子女愿到乐陵落户的,公安机关接市招商局通知后,免费办理落户手续或暂住证等。客商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不得拒收,不得收取借读费。(六)对投资大、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引进的高新技术、知名品牌等,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政策跟着项目走,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成立由市级领导任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全程跟踪服务。五、对项目引荐者的奖励(一)引荐外资项目者,按实际利用外资额的10‰奖励。(二)引荐高科技工业项
6、目者,按客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三)引荐一般工业项目、商贸服务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者,按客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4‰奖励,房地产项目(包括城中村改造、小城镇建设)除外。(四)对引进的内资项目在项目投产之时一次性兑付,外资项目在外资到位后一次性兑付,同时,对每年亩均税收贡献达到1万元的项目实行长期奖励机制,自企业纳税年度起,按企业纳税形成的地方税收的10%奖励引荐人,连续奖励10年,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五)争取上级资金扶持(上级正常分配的资金除外),视情况由市财政或受益单位付给引资单位一定数额的经费。(六)引进社会性个人或机构无偿捐款、捐
7、赠物品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荐人到位引资额20%的奖励。(七)对特大项目的引进和建设实行特殊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项目,与央企对接项目,与国内外知名大企业、跨国公司、世界500强生产型企业合资合作项目引荐人,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享受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10万元。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发布之日前的客商投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八)友好县市区、战略合作地区政府推荐或引荐的项目,不需要政府出资配套的,项目投产达产后,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推荐或引荐政府;需要政府出资配套
8、的,由双方政府协商后按比例分成。六、本政策印发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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