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及逐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及逐条释义

ID:19835441

大小:197.69 KB

页数:232页

时间:2018-1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及逐条释义_第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及逐条释义_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及逐条释义_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及逐条释义_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及逐条释义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及逐条释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及逐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发布时间:2016-12-26    12月25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该法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人大网于2016年12月25日17点22分发布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6年12月25日

2、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公布,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

3、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4、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

5、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

6、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

7、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

8、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