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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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关于贯彻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交监督[2012]27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以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

2、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我市工程项目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为建设单位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员。1第

3、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开展。第五条清远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有效期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不得越级、超范围或违规挂靠等承揽业务。第七条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

4、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第八条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同时不得与所检测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除针对性检测外,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样品、确定检测部位、测点位置,不得由委托单位指定检测部位。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影响随机抽样的,应在检测报告中作详细说明。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2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

5、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第十一条检测机构报告签字人应当为部质监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注册人员。其中试验人员应为相应专业的持证人员,审核人应为试验检测工程师,签发人应为经授权试验检测工程师。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试验检测台帐、不合格试验检测结果报告台帐制度。凡在试验检测中出现不合格结果情况时,应保存样品,及时登记不合格结果报告台帐。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规范。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进行唯一性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必

6、须建立健全廉政管理制度,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向客户索取钱物,不得收受客户的任何礼金和礼品。第十五条检测机构须制定各项服务承诺予以公布,明确各项试验的检测周期,以确保试验检测的及时性。第十六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试验检测机构。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督促本机构试验检测人员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3教育的时间,及提供必

7、要的学习条件。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应每年12月25日前到市质监机构进行诚信登记。诚信不良或未办理诚信登记或诚信登记为非正常状态的机构或检测人员,限制其在我市参与工程投标活动,限制其在我市承接业务。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进行诚信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清远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诚信登记表》(见附件1);(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及业务范围复印件;(三)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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