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786617
大小:44.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06
《模拟法庭材料之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模拟法庭材料之一《双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贵故意伤害案》 书记员: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25条第一次的规定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人诉讼参与到庭情况。 公诉人:(到) 被告人:(到) 辩护人:(到) 书记员: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25条第二项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㈠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㈡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
2、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㈢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关闭移动电话; ㈣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主动起立,答完后自动坐下; ㈤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警告和制止的,可以根据合议庭的指令强行带出法庭; ㈥为表示对国家法律的尊重,有审判人员入庭、审判、返庭时,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等应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人员起立,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
3、提到候审室,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已全部通知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河县人民法庭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双河县人民检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贵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案件)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李建贵到庭(法警带被告入庭)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26第的规定,下面查明被告人身份,被告人请回答。 被告人:我叫李建贵,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双
4、河县双河乡双河村,农民。 审判长: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2003年7月6日被双河县公安局刑事拘审,同年8月1日被双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判长:收没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时的日期? 被告人:收到了,早在10日之前就收到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本庭由双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双河县人民检察
5、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李建贵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3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6条、第180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㈠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外,有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㈡被告人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 ㈢在法庭质证过程中,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以及互相辩论的权利; ㈣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㈤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㈥如不服一
6、审判决,被告人有依法提出上诉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154条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除享有上述权利以外,对审判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㈣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㈤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对以上申请回避的理由,你听清
7、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三款、第155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㈠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㈡应当如实陈述,回答发问; ㈢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审判书; ㈣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 以上诉讼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7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