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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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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六)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寄卖业; (八)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 (九)旧
2、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十)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十一)印刷业(包含3D打印);12(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义务。第六条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设立与
3、变更管理 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经营设施; (二)负责治安防范的专职、兼职人员; (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 (四)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12第八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从事旅
4、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一条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
5、人,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删除该条。12 第十二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内部结构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变更手续;设立分支机构、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和
6、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十四条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经营活动,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所在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其单位名称。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治安防范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
7、工作。12 承包、受聘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人员是该单位的共同治安责任人。 第十六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 (二)发现违法人员或者形迹可疑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第十七条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治安防范知识的免费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防范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名簿。查验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
8、和号码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备查。 第十九条特种行业经营者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设备损坏或者检修时,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典当业的视频监控资料应当留存60天,其他特种行业的视频监控资料应当留存30天。12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资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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