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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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备案指引一、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的要求和掌握的原则(一)调控政策(二)调控范围(三)审批注意事项(一)调控政策1、国务院六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3、商务部“2007年全国外资工作指导意见”4、《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二)调控范围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

2、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为建设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注:不纳入调控和备案范围的:1、房地产咨询、中介、经纪2、物业管理、酒店管理3、商业企业自营的商业设施建设4、仓储设施建设、出租(三)审批注意事项——商业存在原则——项目公司原则——提高注册资本比例——限制外汇借款——提交履约承诺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

3、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返程投资——同一控制人投资——严禁固定回报——严禁规避审批——审批权限、程序——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业存在原则1、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建设、经营(出租、出售),应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境外机构、个人将以自用名义购买的房产用于出租、出售,应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将自用房产用于

4、出租、出售,应增加房地产经营范围注: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将自用房产一次性、全部出售的不在此列项目公司原则1、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外国公司与土地部门签订土地预约协议户头是外国公司)2、非房地产企业增加房地产经营范围,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要求拿到土地证符合规划)3、已设立房地产企业增加新的房地产建设

5、经营业务,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4、外商股权并购内资房地产企业,该内资房地产企业应拥有在建或正在经营的房地产项目。5、外商股权并购房地产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本身没有房地产建设、经营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

6、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6、房地产投资性公司,或以投资房地产为主业的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原则上不予批准。注:1、调控政策没有改变现行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程序,没有要求先设立一年的空壳公司。2、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没有充分理由,一般不批准其增加总投资提高注册资本比例(投资总额50%以上的注册资本)1、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7、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2、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仍按现行规定执行3、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增资,其增加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新增投资总额的50%限制外汇借款1、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不得办理境内外贷款2、在宏观调控期间,原则上不批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外借贷和境内外汇借贷。无法办理人民币借贷而申请境内外外汇借贷的企业,应向审批部门提供国内银行不予贷款的原因说明(境外差额贷款必须为零)3、对项目核准部门已批准的可以境外借贷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门仍应按上述原则办理

8、。提交履约承诺1、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房地产企业股权,或购买境内企业房(地)产并从事房地产建设经营的,投资者应向审批部门提交履行《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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