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694151
大小:16.69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05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下称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犯罪嫌疑人姓名)〔被 公安局(或检察院)羁押在 看守所〕涉嫌(案由)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辩护人,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阶段:□ ①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②会见被告人和与被告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指控犯罪的意见;□ ③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④担
2、任被告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⑤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⑥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⑦征询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意见,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意见。□ 2.人民法院二审审判阶段: ①代书上诉状,代为提起上诉;□ ②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材料,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③会见被告人和与被告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一审判决的意见;□ ④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⑤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⑥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
3、讼代理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⑦征询被告人对二审判决意见,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意见。□ 3.申诉阶段: ①会见申诉人和与申诉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原审判决的意见;□ ②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材料,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③代书申诉状,代为提起申诉;□ ④担任申诉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申诉人进行辩护,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⑤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甲方委托乙代上述项代理工作,乙方接受委托。 第二条 聘请律师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姓名)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辩护人,乙方同意指派。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
4、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情况,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帮助。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四条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严格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职务,勤勉尽责,认真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帮助。 2.乙方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办案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乙方律师应当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五条 律师费用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以下标准结算律师费用(选择项): 1.计时收费□ 乙方律师每人每一标准工作小时计收人民币元。 乙方律师每月三十日向甲方提交《律师标
5、准工作小时计费单》,填报完成工作内容、计费时数和付费金额,甲方确认无误,应当在次月五日前将律师费汇寄乙方账户,甲方对《律师标准工作小时计费单》如有异议应及时通知乙方,予以确认。 2.计件收费□ 本案律师费为人民币元,一次性支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2〗 日内全额支付乙方。 本案律师费为人民币元,分期支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第一笔律师费计元;于(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时,支付第二笔律师费,计元;于(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时,支付第三笔律师费计元。 3.关于费用的其他约定 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在北京市区以外的差旅费用由甲方凭票据另行支付,实报实销。
6、 4.甲方支付的律师费用在乙方没有其他书面指令的情况下,应当汇入乙方下述银行账号: 开户行: 开户单位: 帐号: 乙方收到后,应当向甲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 工作联系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乙方指定的工作联系人分别为: 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七条合同变更 本合同如果需要补充、变更或终止,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新的合同。 第八条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2.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乙方律师继续为其进行辩护,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解除,依约所收费用不予返还。 3.如果乙方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事实,
7、或者要求乙方律师帮助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要求乙方律师帮助其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收律师费用不予返还。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现与乙方正在办理的案件已经或可能存在客户利益冲突的情况,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解除本合同的协议或自乙方通知甲方时解除。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工作,已收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