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游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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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旅游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序号权力类别行使状态行使层级小计常用权力三年以上未行使权力小计市级行使属地行使常用三年以上未行使权力1行政许可33 3 32行政处罚565656 56 3行政强制0  0   4行政征收0  0   5行政给付0  0   6行政奖励11 11  7行政确认0  0   8行政裁决0  0   9行政征用0  0   10其他权力33 3   3合计63756631062-12-市旅游局行政许可类事项修改清单序号项目名称修改前设定依据修改后设定依据审批对象行使层级备注项目子项1受理旅行社申请设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初

2、审)1.受理旅行社申请设立(初审)【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行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八条第二款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

3、予许可的决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4、第八条第二款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旅行社属地行使根据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将《旅行社条例》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

5、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旅行社条例》第七条部分设定依据做出修改。-12-2.受理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初审)【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

6、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

7、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旅行社属地行使根据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删去《旅行社条例》第九条中的“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旅行社条例》第九条部分设定依据做出修改。2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备案【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

8、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第一款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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