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备考要点提示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备考要点提示

ID:19668111

大小:95.50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8-10-04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备考要点提示_第1页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备考要点提示_第2页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备考要点提示_第3页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备考要点提示_第4页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备考要点提示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备考要点提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备考要点提示  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含义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2、特征  (1)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例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在此情况下,甲虽然在主观上无法预知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与结果仍然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2)顺序性。因果关系具有时间顺序性,因在前,果在后

2、,危害结果不可能出现在危害行为之前。如甲将乙杀死后,丙误认为乙没死,又将乙头砍下,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3)相对性。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经常是一系列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危害行为可能只是其中的条件之一,因此,其它条件的存在并不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比如,甲在乙的腹部扎了两刀,急忙送乙到附近一家医院抢救。该医院称血库没有血,无法抢救,建议到另一家医院。到另一家医院后,该医院护士称外科大夫均不在,无法抢救,建议其到第三家医院。到了第三家医院后,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事实上,如果当初第一家或者第二家医院接诊,采取止血措施,不在路上耽误这3个多小时,

3、乙是不会死亡的。在这个案件中,医院拒绝救治也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但它并不影响甲的危害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复杂性。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同时,一个危害行为也有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在认定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3、判断标准  在司法考试中,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可以根据有限的条件说。该说认为:如果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由于条件说可能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因此必须对它有所限制,否

4、则杀人犯的母亲与杀人的结果也会具有因果关系。  一般说来,在考试中,要注意条件说的如下几种特殊情况。  (1)禁止的危险危害行为必须是一种被社会所禁止的危险。如果这种危险是社会所允许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甲希望乙死亡,又听说飞机最近经常出事,于是鼓励乙旅游,并为其购买机票,乙乘坐飞机时果然发生事故。飞机有风险,但这种风险是社会所允许的危险,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的断绝如果前条件对某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前条件就不是结果的原因。这种情况在司法考试中经常出现,如2003年司考试题:甲欲

5、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这就属于典型的因果关系的断绝,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又如2007年司考试题: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由于车祸导致丁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断绝,因此也就没有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如果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介入了其它因素,这就使得因果关系的判断变

6、得非常复杂。所谓介入因素,是指介于先前行为与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介入因素在因果链上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直接产生了结果,而且使得某些本来不会产生这种结果的先在行为和结果发生了某种联系。如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又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在送往医院过程中发生车祸死亡。或者甲将乙腿骨打断,乙躺在地上,当天晚上下雪被冻死。在上述案件中,伤害行为(前行为)本来不会直接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介入因素(医院的火灾、路上的车祸、下雪)使得前行为与死亡结果发生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引起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其一

7、、介入因素的盖然性。看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综合判断它是否盖然性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则前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所谓盖然性就是在日常生活经验上很有可能发生,而不是过分偶然或异常地。显然,在上述案件中,医院的火灾、路上的车祸都是一种过分偶然的因素,而不会盖然性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因此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反,在被害人腿骨被打断的情况,由于无法行走,因此下雪将人冻死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具有盖然性,所以存在因果关系。必须说明的是,如果前行为本来就足以盖然性地导致结果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