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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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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贵州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拟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范围内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且通过省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认定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
2、本条例。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技术创新、保护耕地和林地、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因地制宜由城市向农村推广。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粘土墙体材料制品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7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发展新型墙
3、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与经济信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林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与分工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工作。第二章 发展与推广应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科研
4、、生产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并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磷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九条 企业依据国家或省产业政策鼓励目录,更新改造或者投资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支持政策。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农
5、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 第十条 生产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手续;属于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向各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的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采
6、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农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约能源和资源、经济适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各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管理,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
7、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含粘土墙材生产企业取土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不再办理粘土采矿许可证。对现有的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不得延长粘土资源采矿许可期限。第十四条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8、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第十六条 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项目。 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关停或转产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等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粘土和软质页岩制砖。 第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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