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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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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篇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劳社老〔XX〕37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XX〕1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XX〕14号)和浙江省
2、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XX〕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1.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监察稽核,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要创新工作思路,摸清底数,排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在巩固现有扩面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困难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责任,积极推进扩面。 2.要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雇主和雇工,下同)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自由职业者
3、,下同)、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工作。按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XX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缴纳,由雇主在其每月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3年过渡调整到位,其中:XX年度缴费(补缴)额度不变,缴费基数等参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换算相应调整;XX年度、XX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
4、XX年度起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 4.XX年5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长缴费年限。延长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期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符合上述条件,但在XX年5月1日至XX年4月30日期间已经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续接基本
5、养老保险关系;XX年5月1日至XX年4月30日期间已经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向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用人单位必须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非本人原因造成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供有关确认劳动关系的材料,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在次年度末前一次性补缴。补缴比例按补缴时规定的比例确定。补缴基数按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补缴上年度的,按不低于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当年度的,按实
6、际缴费标准确定。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和办法记入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其劳动关系的确定以及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界定,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处理文书执行。 6.完善职工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省内其他地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要求转入我市的按省规定办理转入手续;省外其他地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要求转入我市的,仍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XX〕29号)和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职工外
7、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接工作的通知》(甬劳社老〔XX〕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并规范管理办法 7.XX年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XX年5月1日以前已经计算的“两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规模保持不变。XX年5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两保”人员,其个人账户统一按8%记账;“两保”人员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和本人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产生的个人账户和缴费指数与原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8.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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