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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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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市场建设活动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信用信
2、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应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根据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失信综合评定的信用分值。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包括表彰、工程获奖、工程创标化、科技进步、社会责任、业主履约评价等信息。10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
3、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具体信用评价信息及标准详见附件。第四条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通过采集参与本市建筑市场相关活动企业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失信,对其做出评分。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信用分值以及扣分情况计算出企业信用分,具体计算标准:企业分值评价*10%=企业信用分(结果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企业信用分计入评标总分。第五条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市本级和市外企业的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建设局施工管理处负责评价后,评价结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
4、录入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的信用信息系统,在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更新企业信用得分。各县(市、区)企业的分值评价和录入工作由各县(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总分为100分,由企业的信用基本分、荣誉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组成,其中企业的信用基本分80分,荣誉加分20分。第八条10企业的信用评价依托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使用,信用管理系统由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实现全市建筑市场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建筑
5、市场企业信用评价的联动监管机制。被评价企业可登录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信用评价信息。第九条丽水市行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获得的表彰、奖惩等荣誉信息由企业自行向评价部门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评价部门应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第十条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初次评定: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市本级和市外企业由市施工管理处负责)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需核对原件);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定,并在信用管理系统网站上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更新企业
6、信用得分。2、动态评定:评价指标有调整的企业可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市本级和市外企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负责)申请办理,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的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用情况变化对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动态评定,并在信用管理系统网站上重新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更新企业信用得分。10不良信用信息使用时间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使用期限到期后管理系统自动撤销。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主体可以在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前提下,向不良信用信息认定部
7、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要求后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三个月第十一条设立丽水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丽水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作为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补充。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8、,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同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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