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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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发布日期:2005-1-19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5日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

2、、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人居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业主自决、自律原则,业主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维护公共秩序原则。    物业管理活动应向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

3、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社区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对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自治机构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㈠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   

4、 ㈡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使用和按其应有比例收益的权利;    ㈢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㈣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权利;    ㈤对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有知情权、监督权;    ㈥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行为;    ㈦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㈧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㈡遵守业主公约规

5、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    ㈢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㈣配合物业

6、管理企业的正当管理服务活动;    ㈤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维修基金;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决定共同事务的表决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一户为一票。属于非住宅类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算为一票;单户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计为一票,业主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使用人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行为,并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侵犯自己合法利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既定的使用目的使用物业,自觉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

7、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已出售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已满二年的,应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售出单位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8、政府的指导下,在三个月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十分之一以上业主联名,也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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