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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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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崇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
2、县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本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下达本县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县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监管局,承担县安委会日常工作。—27—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
3、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县发展改革、经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交通、农业、环保、水务、卫生计生、市场监管、体育、安全监管、民防、消防、气象、海事等依法负有相关行业、领域、事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相关行业、领域、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教育、科技、民政、文广影视、国资、旅游、住房保障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相关系统内单位的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检查等管理工作。县委组织、宣传、编制、综治部门,县监察、司法、财政、规
4、划土地、统计、法制、新闻等部门,以及县总工会、团县委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二章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及分工第五条共同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7—(二)根据市、县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或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四)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五)负责
5、系统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解决本行业、领域、系统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六)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七)负责将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分解,层层落实。(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县委组织部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二)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27—履职考核,并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纳入干部任职考察和评先评优衡量的重要内容。(三)加强安全监管干部培训和交流,强化依法履职能力,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并
6、将安全发展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教学内容。第七条县委宣传部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县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二)开辟全县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三)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
7、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第八条县编办工作职责(一)统筹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与调整工作。(二)综合协调部门之间交叉的有关职责,结合本县“三定”—27—工作总体部署和安排,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供指导与服务。第九条县综治办工作职责(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治(平安建设)的工作体系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督导,推动责任落实。(二)参与安全生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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