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证透明化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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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证透明化制度研究-法律心证透明化制度研究内容摘要:诉讼程序的改革,应该怎么改?往哪儿改?一则曰公正,一则曰效率。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指征,则在于主要依靠规范化的技术方式来实现前述目标。鉴于法官心证的不可排除性和天然不足性,在“心证黑箱”的现状之下,极易导致实质性的突袭性裁判,从而造成对法治价值的根本伤害。因此,基于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在审判程序中引入心证透明化的制度设计,力图使法官的心证状态从“黑箱”走向“白箱”,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制度性不公,是行之必要且行之有效的具体方案之一。关键词:诉讼程序改革“心证黑箱”突袭性裁判“心证白箱”心证透明化一、当事人的程序主体

2、性(一)诉讼程序改革要问路在何方,先问去往何处。言及司法改革,无论什么样的路径选择,总是根植于人们对法律价值的理解和追求而展开。〔1〕具体到诉讼程序的改革,应该怎么改?往哪儿改?说来说去,总是围绕着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这几乎关系到诉讼程序改革的所有目标——公正与效率的法律效果实现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自然就出来了;人们服判息讼了,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也就水到渠成了。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指征,则在于主要依靠规范化的技术方式来实现前述目标,尤其是运用制度设计以在个案中实现公正的法理追求与效率的经济追求之兼顾。换言之,在司法现代化、司法民主化和司法权威性的语境下,诉讼程序的

3、改革主要是一个程序正义的衡平问题。(二)程序正义正义是关于正当性的话语,与关切于结果和内容之正当性的实质正义相对,程序正义所关切的是达致结果的程序和过程的正当性,它要求必须依据一种公正的程序来作出某个决定,并在此过程中对该决定所涉及的各方利害关系人之主张与诉求均予以公平的对待,以排除决定过程中的专断和肆意。在西方,程序正义源自英美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如“兼听对方之词”、“任何人均不得就自己的事案担当法官”等,后来又进一步以“正当程序”等观念为基础而得到发展。时至现代,那种认为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手段、而目的可以使得手段正当化的传统观念得以扭转,转而一般主

4、张:程序正义具有其独立的固有价值,不论某种决定的结果是否正当,在决定过程中,必须首先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否则其结果(决定)必然就是不正义的。〔2〕基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程序正义三分法,JerryMashaw提出过一种程序正义的参与模式。参与模式的要点在于,是过程中的参与而不是结果界定了程序正义与否。参与模式的观点以政治道德为背景权利,将程序的独立价值与受到法律程序影响者之尊严联系在一起,并以每个人都有资格参与自己的审判过程为其典型范例,以此作为程序的正当性标准。〔3〕不惟如此,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也认为,真理是通过所有的人的共识来加以确定的,基于

5、谈话者各方最初既定的规范性确信、愿望、需求解释以及经验性信息构成了论辩的出发点。根据其商谈理论,在价值趋于多元化、实体性的价值判断难以获得一致的现代社会,不同价值观点之间的对话、讨论或商谈具有重要意义,而要保障讨论的这种效果,则须保障讨论程序的公正性。就此,他在其论辩理论中提出了一种基于“超验语用学”的理想言谈情境,认为理性的讨论需要如下一些理想的条件,主要可概括为:(1)所有的人都有资格参与论辩,且均须诚实地表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看法;(2)任何主张都可以被问题化并交付考量,且均须加以说明和正当化,或提出异议和进行反驳;(3)任何被主张之事都能够加以评论,主张

6、和反驳的机会均对等地得到保障,等等。由上观之,可以发现,程序正义并不同于纯形式的形式正义,它明显地包含着实质性的价值取向,即对人格和人权的关切与尊重。现代的程序正义观念主要以如下三种程序性要求为核心:(1)程序的公正性:当事人的对等化与公正的机会保障;(2)程序的中立性:第三者的公平性和中立性;(3)程序的合理性:赋予讨论与决定的理由。〔4〕其基本要求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过程,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具有充分而对等的自由发言机会,从而使决定更加集思广益、更容易获得人们的共鸣和支持。〔5〕(三)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诉讼程序的构架和运作

7、均应确立当事人的主体性地位。事实上,英美法系下的“当事人主义”也正是出于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原则来进行诉讼程序的设计和构架的。毕竟,准确查清事实也好,正确适用法律也罢,其所指向的都是当事人,受其影响的也是当事人。确立当事人(受裁判者)的程序主体权,而不是将其当成程序的客体来予取予夺,给予其充分的尊重和参与权;凡是关涉当事人之权益的司法活动,当事人均应有权参与司法过程,有权要求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之充分保护,有权享有攻击、防御、陈述、辩论之充分机会,且该等权利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置性程序基础,不得遭受任何形式之侵害,这既是对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之保障,也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

8、求。因此,在承认法官对于审判程序之运作的主导权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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