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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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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一事一议制度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鲼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办发(XX)4号《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
2、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一)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
3、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二)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三)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 (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
4、以申请减免筹劳。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 (六)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七)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在会前七天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八)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
5、。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九)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
6、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筹资筹劳的管理 (十一)各地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执行。 (十二)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民负担
7、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 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 (十三)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十四)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
8、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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