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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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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2、,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主体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第七条、行政审批条件根据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利用国家二级、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而且稳定;(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第八条、实施对象和范围因科研调查、展览、教学、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因其它特殊需要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3、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申请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3份;(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十条、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数量不限量第十二条、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收费(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二)项目和标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
4、财综[2007]54号)规定,本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2001]175号的标准执行。本项目的收费标准如下:国家二级按成交额4%、制成品按销售额2%、中医药按销售额1%;广西重点按成交额3%、制成品按销售额1.5%、中医药按销售额0.5%、对利用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按收入的2%。第十三条、咨询、投诉电话: 象州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 :0772--4362216投诉电话 :0772--4362216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2 申请书式样 编号: ( ) 水野字第 号中华人民共
5、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申 请 内 容 : 申请单位(个人): 填 表 日 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制说 明一、申请单位(人)必须按表中要求如实填写。二、填写本表请使使用用钢笔、签字笔(字体须工整)。三、申请捕捉、运输、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填写本表一式三份。四、申请跨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填写本表一式四份。五、申请驯养繁殖的需附详细技术报告。六、需要做特别解释的请在备注中注明 申请单位法人(个人):身份
6、证号:联系电话:申请内容序号物种学名类 型数 量或重量来 源来源地获 取日 期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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