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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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4年10月18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人工水道、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

2、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第三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镇(乡)管河道的管理。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

3、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市河道行使部分管理职权,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规划、发展计划、农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直接管理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市)、区管理河道和镇(乡)管理河道的确定,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日

4、常监督管理。委托部门应当负责落实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河道整治的投入,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八条对于河道的整治和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整治第九条河道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确保行洪排涝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所需要的河网水面率。涉及河道的其他各类专

5、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条市直接管理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线应当在河道专业规划中确定。市直接管理河道的管理范围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设置界桩;其他河道的管理范围线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设置界桩。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有堤防的河道

6、,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含堤防)和堤防背水坡脚外五至十米的地带;(二)无堤防的河道,已编制河道专业规划的,其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尚未编制河道专业规划的,其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滩地和行洪区。涵闸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分期整治目标,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整治工程项目。对于淤积严重影响行洪排涝的河道,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优先安排整治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护岸、堤防、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涵闸

7、设置等主体工程和管护设施、两岸绿化及生态景观建设等配套工程。第十四条河道整治应当按照河道专业规划实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河道整治应当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第十五条沿河房地产开发、村镇改造及工矿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和验收。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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