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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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2.0.22层高storeyheight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2.0.23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2.0.24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buildingof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5

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tallbuildingofapartment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6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oftower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7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2.0.28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2.0.29低层住宅low-riseresident

3、ialhousing层数为1至3层的住宅。2.0.30多层住宅multi-storiedresidentialhousing层数为4至6层的住宅。2.0.31中高层住宅mid-riseresidentialhousing层数为7至9层的住宅。2.0.32高层住宅high-riseresidentialhousing层数为10层以上的住宅。3.1.1住宅楼栋的基本体是住宅单元,宜采用多套型的组合单元,减少公摊面积,提高使用系数。多层住宅每个单元宜设计2~3套住宅,不应超过6套住宅;高层住宅每个单元

4、宜设计5~6套住宅,不应超过8套住宅。223.2.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宜设储藏空间,套内入口处宜设置过渡空间。3.2.2住宅套型按使用面积分为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及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表3.2.2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2)一类234二类345三类356四类4683.3.1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12m2,开间净空不宜小于3.00m;2、单人卧

5、室6m2。3.4.1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开间净空不宜小于3.30m。3.4.2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应小于3.00m。3.4.3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3.5.1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靠近入口处。3.5.2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一类套型4m2;2、二~四类套型5m2;3.5.3厨房应设置洗涤

6、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等设施或预留位置,设置出屋面的垂直排气道,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40m。3.5.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净距不应小于0.90m。3.6.1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一类套型卫生间应设置坐便器、淋浴、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使用面积3m2;2、二~四类套型卫生间应设置坐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使用面积4m2;223、设置第二卫生间时,其使用面积:当设置坐便器、洗浴器两件卫生洁具时

7、不应小于2.5m2;当设置坐便器、洗面器两件卫生洁具时不应小于2m2;单设便器时1.1m2。3.6.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3.6.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餐厅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6.5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3.7.1住宅层高宜为2.80m,不应高于3.00m。3.7.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

8、室内使用面积的1/3。3.7.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3.7.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4.0.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2、套内使用面积(m2/套);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4、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5、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6、套型建筑面积(m2/套);7、套型阳台面积(m2/套)。4.0.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空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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