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范本2017[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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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范本2017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演讲稿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范本2017  公司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

2、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0**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3、: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注:20**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  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可任性。  此外,自20**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

4、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注:可另行约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6、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约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

7、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可以另行约定,如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可以另行约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可以另行约定,如经代表三分之

8、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注: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直接决定公司的控制权,应特别慎重。)  第十二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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