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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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文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中小企〔2018〕21号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分)局、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12—根据《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中小企〔2018〕8号),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部门职能职责一并抓好落实。一、高度重视,推

2、动政策落地见效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推进。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积极组织企业申报,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助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二、加强协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区县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作,共同做好审核把关等工作。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要牵头召开行政审查会,形成工作合力,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三、注重时效,及时进行审核拨付按照“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头办理、限时办结”的原则,同一项目一年内申报一次,同一申报单位一年内申请市中小微企业

3、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三个项目,各区县应于企业申报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真实性核查和上报工作,各区县财政局应于收到市级预算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四、严明纪律,加强资金监督管理—12—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2018年4月23日—12—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目录1.重庆市成长

4、型微型企业入库培育及成长奖励实施细则2.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3.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实施细则4.重庆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实施细则5.重庆市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6.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实施细则7.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股改挂牌奖励实施细则8.重庆市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实施细则9.重庆市楼宇产业园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奖补实施细则10.重庆市微型企业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实施细则11.“创客中国”重庆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补实施细则12.重庆市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奖补实施细则13.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奖补实施细则14.重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5、专项绩效奖补实施细则15.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实施细则16.重庆市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补助实施细则17.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补助实施细则18.重庆市中小企业招商引资服务奖补实施细则—12—重庆市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培育及成长奖励实施细则一、支持对象建立万户规模“重庆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将成长型微型企业纳入培育库进行培育,促进其提质增效发展。二、培育措施(一)由市、区县两级工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跟踪监测重点帮扶。(二)给予每户最高50万元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商业贷款贴息、会展补助等政策扶持。(三)优先推荐入驻重点微型企业孵化平台、参加微型企业提

6、质培训以及其它帮扶对接活动。(四)按科技信息和节能环保类、文化创意类、制造加工类、批发零售类(含电子商务)、服务类、农业类等6大类行业(分类见附件1),对库内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分行业对排序靠前的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成长奖励,每年奖励1000户。三、申报条件(一)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二)建立了企业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有进销台帐等财务核算基础资料。—12—(三)申报时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

7、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四)上年度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六)从业人数5人以上,或有1人以上由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四、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微型企业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注册登录,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出入库申请。同时准备以下申报资料的原件、复印件。(一)向税务部门提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二)能证明企业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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