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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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9日公布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

2、产品加工、农用运输与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停放时,因驾驶、操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违章行为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及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设

3、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乡、镇农机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受区、县(市)农机监理机关委托开展农机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做好农机监理机关的定编定员工作。  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各类农用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各型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应在购置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产品合格证和推广许可

4、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后,应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手续。  第九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年度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投入使用。  第十条 农业机械必须经常进行保养。作业前,应认真检查,达到良好技术状态。农业机械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业机械行走作业,牵引(悬挂)连接装置应牢固可靠,牵引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必须采用硬连接装置,农业机械行走时,严禁违章搭乘载人;  (二)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时,必须有防火设施;  (三)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

5、处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不得戴手套、拴围腰,女工必须戴防护帽,发辫不得外露,不得穿裙子。严禁无关人员进场自行操作或进入非安全作业区;  (五)从事农业机械药物植保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熟悉药剂性能、防毒措施以及使用方法,伤口未愈人员、哺乳妇女、孕妇不得参加植保作业;  (六)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严禁烟火。  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必须服从农机监理机关的管理,参加农机安全组织,接受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考核合格,

6、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  驾驶农业机械的人员,年龄不得小于十八周岁。  第十三条 学习驾驶员应当在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学习驾驶证,在教练员指导下驾驶,经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方可按报考车型单独驾驶。  第十四条 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间接受审验,审验不合格的,须参加补审。未参加年审或者补审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五条 驾驶证和操作证遗失或损坏的,应申请原发证机关补发。  农业机械驾驶员调离本监理辖区,或在本监理辖区内单位、地址发生变动,应在三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转籍、变更手续。  驾驶员增驾或操作人

7、员改操作其他机类的,须经原发证机关考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应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操作人员应随机携带操作证、准用证:  (二)不得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三)不得驾驶无牌无证或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四)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五)不得出借、挪用农业机械牌照、行驶证、驾驶证或操作证;  (六)不得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四章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事故按其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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