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证据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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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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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证据规则的完善摘要:证据规则是证据规则是确认证据的范围和调整、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其功能在于确定证据的准入资格,即哪些证据被容许进入审判程序,以便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虽然,近年我国加大了对这方面的研究,同时也用司法解释等方式补充规定了一些证据规则,但这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在充分考虑我国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的司法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独立立法、采信规则、刑讯逼供、证人出庭。(加一段论文提要,300字左右)近年来“亡者归来”的案子层出不穷,先是河

2、南“赵作海案”,后是湖北“余祥林”案,接着是河北“聂树斌”案,再到后来内蒙的“呼格吉勒案”。这无不凸显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则立法的不足和滞后。证据规则是确认证据的范围和调整、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根据我国法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刑事诉讼法律统一和规范发现、收集、提取、分析、鉴别、采信和适用刑事诉讼行为的条件和标准。作为刑事诉讼灵魂的刑事证据规则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功能在于确定证据的准入资格,即哪些证据被容许进入审判程序,以便证明案件中的

3、待证事实。一、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的证据规则的内容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刑事证据立法不完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共有225条,直接对证据的规定仅有8条,取证、举证、认证、质证等证据规则的适用几乎没有明确规定。再如,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于如何保证这些规定的实施等一系列措施没有规定,这就严重凸显出我国证据规则的严

4、重不完整。(二)刑事证据规则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刑讼法》、《解释》、《规则》、《规定》均规定严禁用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证据,但对应当用什么方法收集证据却未作具体规定。此外,实体性规则对如何收集物证等其他证据也未作规定。二是实施性规则的规定不完整。首先,强制性证据收集行为缺少法律控制。依目前的规定,强制性证据收集行为如搜查、扣押、对人身和邮件的检查等都由追诉机关自行决定,没有相应法律约束。其次,搜查、扣押、检查等行为的限制性适用条件极少,如搜查、检查的时间、地点、范围等在法律中基本上没有明确规定。再次,技术侦查措施的非法制化。再如依据《国家安全法

5、》和《人民警察法》规定,侦查机关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但目前这种运用基本上是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秘密进行。法律对哪些属于技术侦查措施、如何采用、如何进行规范等问题,没有相应规定。(三)我国一直存在“重权力、轻权利”、“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例如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5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性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但公、检、法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的带有程序立法性质

6、的司法解释明显地违背了这一原则。(四)证人证言证据方面存在诸多问题1、靠证人证言定案。许多刑事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上,并没有从经济活动的流程和各个环节上去寻找物证、书证,而是把功夫下在证人上,为了使证人证言同口供相互印证,取得供证一致的效果,采用一切手段逼供、诱供,甚至骗供,有了当事人的承认,再找两个证人加以印证,就对犯罪事实予以认定。更为危险的是,在市场经济下的各种证人,受利益的驱动,受各种各样人际关系的支配,证人一会儿一个面孔,一会儿一个说法,对刑事诉讼造成一定的干扰。从当前上访、告状、申诉的案件看,多数都是由于

7、证人证言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判的根据和基础不稳,形成了反复缠诉的局面。2、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义务的规定只有寥寥几字,一些口号性的规定无法保证公民能够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而且没有保障性的辅助性法律规定,致使了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名存实亡够。3、口供主义盛行。在办案程序上,先抓人后取证,在证据的收集上,先拿下口供再去收集其他证据,为了拿口供,不择手段地逼、诱、骗,刑讯成风。正是由于这种口供的来源非法,所以翻供率居高不下,司法机关对翻供不注意求证,硬着头皮下判,造成申诉、告状频繁,上访盛行,以致社会不得安宁。4、对证人资格的规定不明

8、确,不科学。对司法鉴定的主体、程序、规则、鉴定结论规范性均无明确法律规定。(五)刑事证据规则不健全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存在不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最高法院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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