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方案 3p.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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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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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央1号文件规定,根据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在畜牧业生产统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原则和目标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要遵循“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属地管理、逐级上报”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规模养猪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实现规模养猪场生产、标识、疫情和免

2、疫等信息的及时上传、汇总和分析,为养猪生产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和手段,促进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二、信息报送范围和内容年出栏量在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报送内容包括养猪场基本信息、养殖结构、存出栏数据、成活率、疫病状况、强制免疫等信息。具体见附表1—5。三、信息报送和管理方式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采取月报制。由养猪场自行落实信息终端,按县(市)、省两级逐级上报至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中央数据库。规模养猪场可选择移动终端或固定终端两种模式报送相关信息。(一)移动终端传报模式

3、(具体见图1)1、规模养猪场利用分配的帐号和密码通过移动智能识读器登陆规模养猪场信息传报界面,每月将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通过GPRS网络传输至中央数据库(http://tracing.cahi.org.cn)。2、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登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规模养猪场信息传报门户对养猪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同时对规模养猪场生产和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http://tracing.cahi.org.cn)。3、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登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规模养猪场信息传报门户对养猪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批确认(http://tra

4、cing.cahi.org.cn)。4、中央数据中心对审批的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农业部报告生猪生产和防疫信息。3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利用移动终端通过GPRS无线网络传输牲畜生产信息、疫情信息、免疫信息监管监管利用固定终端通过互联网审批信息农业部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利用固定终端通过互联网审核信息监管规模养猪场图1移动终端传报模式(二)固定终端传报模式(具体见图2)1、规模养猪场在进行USB密钥确认后登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规模养猪场信息传报门户,每月报送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通过INTERNET网络传输至中央数据库(http://trac

5、ing.cahi.org.cn)。2、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登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规模养猪场信息传报门户对饲养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同时对规模养猪场生产和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http://tracing.cahi.org.cn)。3、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登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规模养猪场信息传报门户对养猪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批确认(http://tracing.cahi.org.cn)。4、中央数据中心对审批的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农业部报告生猪生产和防疫信息。3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利用固定终端通过互联网传输牲畜生产信

6、息、疫情信息、免疫信息监管监管利用固定终端通过互联网审批信息农业部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利用固定终端通过互联网审核信息监管规模养猪场图2固定终端传报模式四、实施步骤(一)8月10日前,完成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系统应用软件设计、开发和部署工作,并将应用规范和要求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门户上公布。(二)8月10日前,各省要明确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实施机构和负责人,完成规模养猪场的统计和备案工作,落实相关应用终端配置和网络的准备工作。(三)8月25日前,完成规模养猪场统计、网上备案、上传准备工作。(四)8月31日开始,

7、正式报送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五、保障措施农业部负责组织制定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计划、相关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有关软件设计、培训等技术支持工作。省、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辖区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自行筹措本级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经费。规模养猪场自行配置数据报送终端,通过互联网或GPRS网络建立网络传输条件。附表:1.规模养猪场基本情况统计表2.规模养猪场养殖结构统计表3.规模养猪场繁育

8、情况统计表4.规模养猪场疫苗使用情况统计表5.规模养猪场疫病情况统计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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