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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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3号)制定。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管理第三条省、各地级市(含顺德区)政府分别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从2014年起,省财政每年增加安排省级医疗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各地市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本级应急救助基金规模。基金筹集来源包括上级资金补助、本级财政

2、预算安排以及社会各界捐助等,鼓励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第四条14中央补助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及《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精神实施管理。省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依据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356号)实施。地市级基金管理办法由地市自行制定。第三章

3、组织机构第五条为保证救助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以下机构:(一)成立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制定完善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并指导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二)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社会资金募集与申请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三)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代表、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等组成省级基金监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负责对省级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

4、、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各地市(含顺德区)应建立或指定本市(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提交的救助基金申请材料,定期组织召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查会议,对材料进行集中审核。有条件的14县(市、区)也可成立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由当地政府予以保障。第四章救助范围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需要紧急救治的

5、急危重伤病标准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执行。第八条本着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包括:(一)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医疗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医疗费用。第五章身份确认及资金核报程序第九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明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14及

6、时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医疗机构在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欠费,应及时核实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患者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第十条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的患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身份确认:(一)收治医疗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派出所申请协助认定患者身份;(二)辖区内派出所应及时出警,主动核查患者身份,并于72小时内出具患者身份核查结果文件;(三)若明确为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应及

7、时填写《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个人)》(附件3)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第十一条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困难患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身份确认:(一)患者须向收治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社会保障卡等参保证明资料及患者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低收入家庭证明等),并填写《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个人)》(附件3);(二)经收治医院初步审查,患者符合应急救助条件,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14第十二条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欠费,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

8、,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红十字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第十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每年两次的核销制度。每年度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2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12月底前完成当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医疗机构按以下程序申请救助基金:(一)收治医疗机构收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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