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认定〔2010〕73号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办法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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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轻院学〔2010〕73号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办法为切实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落实各项资助政策,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使我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贫困生认定条件第一条  贫困生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无收入来源或收入较低、家庭遭遇不测等,导致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学生。第二条  申请认定贫困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无生活经济来源和法定抚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2、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

2、低保证);3、来自单亲家庭且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学生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兄弟姐妹7资助的;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5、来自城市,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学生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6、烈士或优抚家庭子女;7、因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贫困

3、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1、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或在提供贫困生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2、购买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的;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4、经常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或经常宴请同学的;5、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三、贫困生认定程序第四条  贫困生每学年认定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十月份,必须坚持本人申请、班级出具意见、系(院)评定建档、学生工作处审核入库的程序。第五条  贫困生认定程序71、个人申请家

4、庭经济困难,符合贫困生认定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贫困生认定审批表》,同时提交乡、镇或街道以上的政府或民政部门开具最新的《贫困证明》,在每学年初将个人申请及贫困证明材料交到系(院)办公室。2、班级出具意见班主任、班委会根据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日常生活情况进行摸底和初步审查,并出具意见。3、系(院)评定建档(1)各系(院)参考班级意见,对本系申请贫困生认定学生的家庭生活状况及在校期间生活水平等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对于符合条件且有真实证明材料的,可确定为贫困生。(2)各系(院)按照贫困生困难程度评分对本系贫困生困难程度进行排序。(3)各系(院)

5、负责建立本系贫困生档案,档案应包含的信息有:姓名、学号、性别、籍贯、政治面貌、专业年级、班级、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家庭总人口、父母工作情况、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学生学费及生活费主要来源、贫困原因、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内容。贫困生档案经系(院)领导核定后报学生工作处。4、学生工作处审核入库7学生工作处对各系(院)上报的贫困生档案进行最后审核;并建立全校“贫困生数据库”,作为管理的依据。第六条贫困生困难程度评分标准各系(院)按照贫困生实际情况,对其困难程度进行评分,并依据分值排序。评分标准如下:困难原因分值无生活经济来源和法定抚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

6、孤儿3分城乡低保家庭子女3分来自单亲家庭且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学生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1分来自城市,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学生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1分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兄弟姐妹资助;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1分烈士或优抚家庭子女1分因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各系酌情评定1-5分四、贫困生的管理7第七条  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才可提出贫困生认定申请。第八条  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可优先享受国家各级

7、各类资助。第九条  对每年认定的贫困生,学校将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取消贫困生资格,全额追回其所受困难补助金额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条各系(院)、各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第十一条各系(院)辅导员应经常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要主动关心困难学生,并帮助困难学生寻求援助。第十二条各系(院)辅导员应对贫困生加强教育,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自强不息,战胜困难,奋发成才。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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