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志编纂会办公室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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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岑溪市市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权责清单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1行政检查地方志工作督查【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七条自治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直驻桂、

2、自治区驻各地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2.检查责任:根据被检查的实际情况,对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3.处理责任: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等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4.监督责任:强化检查

3、活动的监管。根据督查结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把详细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4、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地域地方志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3.【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

5、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同3实施地方志工作督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地方志资料报送;2.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3.拒不接受地方志书审查机构提出的关于志书质量重大问题的意见;4.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5.故意在地方志编纂中加入虚假资料;6.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后或者地方综合年鉴经批准后,擅自增删和修改其内容;7.违反规定将搜集到的资料和编写的地方志文稿据为己有;8.将地方志文稿

6、作为个人著作发表;9.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或者地方志文稿。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2.同1.3.同1.4.同1.5.【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故意在地方志编纂中加入虚假资料;(二)

7、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后或者地方综合年鉴经批准后,擅自增删和修改其内容;(三)违反规定将搜集到的资料和编写的地方志文稿据为己有;(四)将地方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五)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或者地方志文稿。6.同5.7.同5.8.同5.9.同5.61行政奖励表彰、奖励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单位、个人【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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