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8749506
大小:60.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9-21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 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实施,我局将通过与设备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
2、行示意图,发布电子海图更新信息。此外,为确保中文信息的收发,我局将统一发布AIS中文通信及编码规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 (一)
3、渔船; (二)公务舰艇; (三)体育运动船艇; (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第五条 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的检验。第二章 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 第六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中国籍船舶配备的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
4、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第七条 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八条 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对船载
5、电子海图系统、A级和B级AIS设备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九条 为更好地发挥AIS避碰功能,未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安装显示设备,以直观显示本船与周边船舶的相对位置及简易电子海图或航行示意图,收发显示中文信息。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安装的业经型式认可的AIS可免除本条要求。第三章 配备要求 第十条 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1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 江海直达船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项款的要求执行。 船舶可选择安装符合国际海事组织MSC.232(82)决议要求的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ECDIS)。 第十一条 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
6、表2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 第十二条 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3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A级或B级AIS。 各直属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辖区内2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 江海直达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项款的要求执行。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表4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A级或B级AIS。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黄浦江100总吨以下船舶配备A级或B级A
7、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 穿越长江、珠江航道,从一侧到达航道另一侧的内河机动船适用本规定。 航行于其它水域的船舶安装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附表中航区和吨位要求的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的,应在投入营运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