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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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概述一、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定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党和国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不断深化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同时,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强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一)确立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性1.它是由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们的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就是为最广大人民谋取利益。发展生产,实现现代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是为人民谋取最大利益的具体体现。安全与健康是我国人民的基本利益之一,理所当然地要受到党和国家的关心和保护。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基本原则。如果为了发展生产,而以劳动者的无谓牺牲作为代价,就从根本上违背了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失去了发展社会主义生产的意义。2.它是由发展生产的客观规律决定的生产的发展取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而生产力的发展是决定性的因素。生产力由三大要素组成:劳动者(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人)、劳动资料(工具、设备等)和劳动对象(原材料、半成品等)。要发展生产力,就要保护和促进这三大要素的发展。在这三大要素中劳动者是首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主动的最活跃的因素。要发展生产力,最重要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作用,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体力和智力)与搞好安全生产、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是密不可分的;而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激发,一方面取决于他们的思想觉悟和主人翁责任感,另一方面也有赖于他们的福利水平的提高和劳动条件的改善。同时,社会化的大生产依靠的是集体的劳动,良好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有利于劳动者的整体配合,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否则,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不仅会损害当事者的劳动能力,而且还会造成广泛的群体和社会的影响,严重挫伤集体的劳动积极性。  总之,要发展生产,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而要发挥人的因素,首先要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3.它是由重视人的安全需要决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条件的改善,人的生命价值和健康成本越来越高,人们对自己的生命和健康越来越重视,人们的基本需要从解决身体的温饱向着追求安全舒适的生活和良好的工作环境转移,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承受的被伤害的风险也越来越小。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作为发展经济的代价。尊重和维护人的生命价值及人的健康和肢体的完整性,尽一切努力避免丧失生命和劳动能力的事故发生,已经成为现代人权观念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对职业安全的要求已上升为职工的重要需要之一。职工在选择工作和职业时,不仅关心工资收入,还要考虑工作条件是否安全、卫生。企业只有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安全需要,才能提高职工士气,拥有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4.它是由企业的社会责任决定的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并存。无论 哪一类型的企业,赢利是企业经营的首要原则,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是企业要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以及社会、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企业不能以追求企业利益而损害社会和职工的利益。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要让社会、企业和职工都能获得利益,保持企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换个角度来说,只有承担了相应社会责任的企业才能长久生存,如果企业只顾眼前的或自身的利益,不能提供符合法规、标准的劳动条件,导致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就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从维护社会发展的大目标出发,这样的企业就应该被取缔。综上所述,企业要对社会负责,就要保证安全生产。(二)安全生产方针的涵义“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预防为主”,就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是可以大大减少的。“综合治理”,就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采取断然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治标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实施治本之策,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解决影响制约我国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早在千百年前,我国古代思想家就提出“天地之间,莫贵于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主张治国须利民、裕民、养民、惠民。中国共产党把“为人民服务”作为立党宗旨。2005年12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青海考察工作时指出,“实现安全生产,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表明,“以人为本”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安全发展正是这一理念的集中体现。“以人为本”,首先必须以人的生命为本。安全发展强调“以人为本”,首先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本,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健康及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以人为本”首要的是关爱生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是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坚持安全发展,在生产中获得安全保障,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然要求。安全发展的核心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放在首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组织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各级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之中,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同步推进。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重点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以人为本”必须要以人的生命为本。人的生命最宝贵,生命安全权益是最大的权益。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权益。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础、前提和保障。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各个行业和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要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既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只有搞好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国家才能富强安宁,百姓才能平安幸福,社会才能和谐安定。对企业来讲,安全发展是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科技、持续、有效、较快和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是企业履行经济、政治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是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坚持走安全发展道路应当成为企业的郑重选择和庄严承诺。对各级政府来讲,加快经济发展、提高效益是政绩,搞好安全生产、推动安全发展,维护好、实现好群众的安全健康权益也是政绩,是党和人民更关注、更看重的政绩。坚持安全发展,就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发展效益,降低发展风险,实现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实现安全发展的根本和落脚点是认真切实地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措施。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以《安全生产法》为龙头,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法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而且还在日趋健全和完善,促进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立依法、科学、长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措施。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不断变化,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日益多样化、多元化。按照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安全生产秩序除了要采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外,更重要的是要依靠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在新形势下,我国大大加快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立法步伐,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过多年来的持续努力,基本建立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所构成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大致上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据统计,目前,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已经颁布实施并仍然有效的有关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约有130多部。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职业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航法》、《电力法》、《建筑法》等2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20多部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原国家经贸委、原煤炭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和机构制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80多部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人大和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不少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到目前为止,各省(区、市)都基本上制定出台了安全生产条例。需要指出的是,建国60多年来,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国家及各行业颁布了涉及安全的国家标准上千项,各类行业标准几千项。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行业标准,均属于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说属于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通过法律的规定赋予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制执行的效力。此外,我国许多安全生产立法直接将一些重要的安全生产标准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使之上升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因此我国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虽然和安全生产立法不无区别,但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可以被视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事故易发的工业经济中级发展阶段,安全事故频发,已有的安全生产立法与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迫切需要产生了一定的差距,与外国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在立法上某些环节和方面显得落后,亟待加强立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四、安全生产政策措施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1)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2)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3)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4)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5)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6)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放。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种种历史和现实问题,在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专题会议上,确定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12项治本之策:(1)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2)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3)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4)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项目、资金;(5)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6)加强培训教育,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7)加快立法工作;(8)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9)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10)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11)倡导安全文化,加强社会监督;(12)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09年,国务院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了以下事项:(1)严格企业安全管理;(2)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3)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4)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5)严格行业安全准入;(6)加强政策引导;(7)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8)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通知》强调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做到:(1)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2)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3)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4)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5)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针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通知》要求企业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通知》要求企业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投入,实现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通知》提出以政策作为引导,通过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加大安全专项的投入,通过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和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在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和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安全生产政策,形成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会议明确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三深化”、“三推进”工作措施:(1)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2)深化依法监管,持续打击非法违法行为;(3)深化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工矿商贸及消防等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4)推进科技进步,加快安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应用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5)推进安全达标,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基层基础;(6)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制定“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和完善政策措施,构建安全防范体系。“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安全科技支撑、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教培训等“六大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技术装备安全保障、依法依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等“六个能力”,加快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五、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工作体制。在国家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实行的是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实行的是国家监管和地方监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实行的是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并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民航总局、电监会和国资委等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安全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四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卫生部负责职业病诊治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工伤保险管理、未成年工以及女工的劳动保护。《通知》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六、安全生产科技保障体系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安全科技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安全科技按照研究领域、功能作用可划分为安全生产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基础理论和软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应用基础研究、安全生产应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成果工程转化(将成果转化为行业共性技术、装备,甚至上升为技术标准、法规,加以推广应用)四大类,而各类科技活动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把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安全科技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生产实践活动提供技术支撑。安全生产科技保障体系主要包括政府引导推动、技术装备研发转化、专家智力支持,中介技术服务、企业推广应用和技术标准转化等组成部分(见图1—7)。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明确提出了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公共安全”被列为11个重点领域之一,“重大生产事故预警与救援”被列为重点安排的68项优先主题之一。按照如上部署,科技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十一五” 期间共同组织实施了15项安全生产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国拨经费超过4亿元,着力推动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安全、城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自1989年设立以来,历经了四届。第四届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成立于2007年初。2010年4月,为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等方面的作用,强化安全生产专家对安全生产现场的技术支撑作用,国务院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第四届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下增设“现场技术支撑组”。截至2010年底,第四届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共有专家371名(其中院士20人),下设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交通运输、建筑消防、机电、综合和现场技术支撑8个专业组。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监机构也都建立了自己的专家支撑队伍,安全生产专家在安全生产科学院、法制建设和重大决策咨询、标准制订、监管监察、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截至2010年3月底,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授予资质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共有166家,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甲级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业务范围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监察机构批准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580余家。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及时帮助各类企业排查了大量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协助企业进行隐患整改,提高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事故调查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安全评价(评估),保障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制度的执行。截至2010年3月底,全国共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173个(甲级机构42个,乙级机构131个)。工作重点为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劳动防护用品等领域;地域范围已经覆盖除海南、青海、西藏外的所有省(市、区);26个重点产煤省(市、区)都建立了管理较为规范的煤矿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开展在用设备检测检验活动。另外,我国当前实行的安全标志管理工作也是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矿用产品(包括金属、费金属矿)安全标志管理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安全标志”已成为生产单位、监管部门识别矿用产品、劳防用品安全与防护性能是否可靠的重要依据,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强调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提高全体劳动者安全生产素质、安全生产技能,从而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手段。改革开放后,特别是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各部分和各单位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政策措施,按照大培训、大教育的要求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工作原则,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为主线,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和伤残人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的,以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重点,坚决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积杨构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努力实施“人才强安”战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法规制度和标准逐步完善,机构、师资、教材等基础工作不断加强,政府监管、机构参与、企业落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等规章,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2009—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40余份,组织制定、修订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等60余种,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目前已基本形成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体制。依据“三定”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主要负责指导全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人员执法资格与业务培训,安全人才培养相关工作。国家煤监局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急中心负责应急救援培训工作。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分级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建立机构资质认定和复审评估制度以及推行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全国四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基地网络基本形成。全国现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3661家(其中:一级30家,二级167家,三级1922家,四级1542家)。通过加强对安全培训教师的考核及管理,有效提高了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全国已形成2万余人的安全培训专职教师队伍。通过落实培训大纲、考核标准,组织编写了适合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的教材数百种,较好地满足了安全生产培训的需要。10个煤矿安全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稳步推进。各级培训机构教学设施日趋完善,培训手段与方法不断改进。开发各类人员考核题库及其匹配软件,大力推进教考分离。煤矿“三项岗位人员”考试题库已在全国25个产煤省(市、区)推广使用;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库已在辽宁等9省试点考试,开始向全国推广;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题库正在抓紧建设。加快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步伐,开发了全国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管理系统和操作证网络查询系统,全国大部分省(区、市)都已建立安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大大提高了安全培训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列入日常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内容。在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审查及查处事故时,把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培训投入,培训、考核和发证,关键岗位、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等作为必检项目。对不履行培训责任、未经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监督检查已成为指导、督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责任落实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覆盖面逐步扩大。2003~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310个地市(不含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属的区、师)共518名分管领导。全国25个省局开展了对县、乡分管领导的培训。2006~2009年,全国累计培训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2.7万人次,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机构(含执法队)在册人员70044名,有60728人经执法资格培训取得执法证,持证率为86.7%;各级煤监机构在册人员2574名,有2474人经培训取得执法证,持证率为96.1%;累计培训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1723.2万人次,其中主要负责人162.7万人次,安全管理人员245.3万人次,特种作业人员1315.2万人次,持证上岗率分别为96.6%、92.8%、89.7%;累计培训工矿商贸企业农民工7173.3万人次,培训率约83.7%。为加强“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定了十项任务:一是完善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法规标准;三是继续深化高危行业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是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能力;五是开展地方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新一轮专题培训 ;六是巩固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项”基础建设;七是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质量;八是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九是大力培养安全生产领域专业人才队伍,打造一支适应新时期安全发展需要,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十是开展安全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主要由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法律法规体系以及支持保障系统等部分构成。组织体系是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的基础,主要包括应急管理的领导决策层、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运行机制是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保障,目标是实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必块为主,分级响应、统一指挥,资源共享、协同作战,一专多能、专兼结合,防救结合、平战结合,以及动员公众参与,以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内部的应急管理,明确和规范响应程序。法律法规体系是应急体系的法制基础和保障,也是开展各项应急活动的依据,与应急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布的规章、规定,以及与应急救援话动直接有关的标准或管理办法等。支持保障系统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体系运转的物质条件和手段。主要包括通信信息系统、培训演练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物资与装备保障系统等。同时,应急管理体系还包括与其建设相关的资金、政策支持等,以保障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体系正常运行。一个时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体制和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得到加强,信息化水平有所提高,预案管理进一步规范,宣教培训工作深入开展,事故救援成效明显,为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做出了突出贡献。《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总体规划方案》要求,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九、安全生产目标指标体系2004年初,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奋斗目标:第一阶段: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第二阶段:到2010年即“十一五”规划完成之际,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第三阶段:到2020年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主要由事故死亡人数总量控制指标、绝对指标、相对指标、重大和特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4类、26个具体指标构成。“十二五”期间,我国安全生产奋斗目标:一是相对指标,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下降36%以上,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下降26%以上,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8%以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32%以上。二是绝对指标,共计26项,包括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8.1%以上,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等。三是较大以上事故下降指标,各类较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重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特别重大事故起数下降50%以上。四是职业健康工作目标, 要求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规定的目标。五是煤矿瓦斯抽采量,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达标率等预期性指标。1.总量控制指标是事故总死亡人数。2.绝对指标包括了工矿商贸企业(煤矿、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等)、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铁路、农机和渔业7项。3.相对指标包括了亿GDP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水上交通百万吨吞吐量死亡率、铁路交通百万公里死亡率、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8项.4.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分为一次死亡3~9人和10人以上两项指标。以上控制指标由国务院安委会每年分解下达到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季度在《人民日报》公布各地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实施情况。各地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重点企业。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强化了“两个主体”的责任意识,有效地推动了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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