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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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1总则 1.0.1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实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

2、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

3、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2.0.5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原有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一般规定 3.1.1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

4、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共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2垃圾收集点 3.2.1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3.2.2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2.3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2.4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5、 3.2.5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置排水和通风设施。 3.2.6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3.2.7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3公共厕所 3.3.1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

6、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3.3.2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3.3.3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的数量应采用表3.3.3的指标。 表3.3.3公共厕所设

7、置数量指标 注:1居住用地中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城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2公共设施用地中,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 3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1)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 主干路、次干路、有铺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2)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3)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4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

8、筑区间的绿化隔离用地。 3.3.4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计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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