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于我国直选制度发展的思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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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我国直选制度发展的思考三  办法之一是,建立常设的选举委员会,特别是基层政权中的选举委员会应有适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选民登记及相关的事务,并逐步实行计算机化和网络化管理,这就不会出现以往选民登记档案丢失现象,且便于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认定。  办法之二是,给登记过的选民发放长期有效、质地较好易于保存并含选民照片的选民证。这就无需于每次选举前都发放选民证。若遇丢失,可及早补发。选民持该证就可以参加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也可参加基层自治组织选举以及将来可能实行的县长乡长直接选举。这不仅有利于选民参加本地的各类选举,而且有利于流动选民参加外地选举。该证就有些类似于许多国家专为流动选民

2、所出具的选举权证明书[28].当然,流动选民参加外地选举,必须提前在外地登记,并且一旦在外地登记参选,外地的选举机构应负责通知该选民原居地选举机构,以防重复登记和重复计算应参选选民数。  办法之三是,由法律规定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法院、有关医疗机构在选举登记期间分别负责向有关选举机构报告新满18周岁公民的情况、选民户籍变动情况、有关服刑人或被判刑人在即将举行的选举期间所应享有的政治权利状况和有关选民的精神健康状况等。当然,为此还有许多细节需要考虑,如选民证的设计就应统一化,应适应各类选举的长期需要。  第三,建立层级分明又动态平衡的小选区制  在当代流行区域代表制的背景下,选区

3、的划分便显得十分重要,常常是政治论争的焦点。其中人们常常争论的一个问题是,应实行大选区制还是小选区制。大选区与小选区本来各有利弊,关键在于什幺样的选区制适合一个国家选举政治的需要。就中国而言,建国后一直主要采用的也是区域代表制,同时辅之以军队代表制以及其它特定群体(海外侨胞等)代表制,并且实行的是较灵活的选区制。对于选区的规模,中国1953年的选举法根本没有专门的规定,仅在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划分选区时,须照顾路程的远近。每一选区的大小,一般以直径不超过20华里为原则,特殊情形者例外。”[29]这只是规定了选区的空间规模,并未涉及每一选区应选几名

4、代表的问题。1979年选举法虽有选区划分方面的专门规定,但仍没有规定选区的代表数量规模。1980年有些地方(如河南)的选举实施细则就规定每选区可选1-5名代表。[30]1982年和1986年两度修改后的选举法也都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只是在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31]直到1995年,新修改的选举法才明确将每一选区应选1-3名代表这一点规定下来。  之所以在县以下的人大代表选举中实行每选区1-3名的灵活选区制,主要是因为选区划分上的方便和代表结构的平衡。应当说,这种选区

5、制是适合县乡直选的,县乡直选中的1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规模较小,在单名选区不易划分时所采取的3名制选区可能实际上仍不大,特别是在城市选区更是如此。但从长远看,未来直选制要层层向上推进,人民代表的层级越高,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规模就会越大,也就越不应该实行大选区制。此外,将来还可能要缩小人民代表的数量规模,那样就更不适合搞大选区制。  鉴于此,我们建议将来我们的选区划分应实行小选区制,即单名选区制。选区越小,选民对候选人就越容易了解,越可能进行监督,代表也就越容易联系选民,开展工作。同时,小选区制常常更有利于大党,有利于社会政治稳定,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最终顺利实现“三步走

6、”的发展战略。其实,中国一些地方已在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中实行了小选区制,效果良好。[32]  当然,选区应保持一定的层级性和隶属性,如全国级选区由众多省级选区组成,省级选区由众多地级市选区组成,以此类推。若以目前全国人大近3000代表计算,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规模大致是43万,基本上相当于一个县的规模。地市级每1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为15000人[33],基本相当于一个乡的规模。这样,各级选区的规模与行政层级之间就有交错现象,而且全国性选区至地市级选区大致集中于县与乡之间。又由于选举机构的设置通常是按行政层级设置,因此,选区机构的设置一般应是临时性的。同时,为了保持选

7、举工作的连续性,各级选区的划分在一定的时间内应是基本稳定的,除非人口有较大的变化或其它一些特别的原因。当然,法律上也要规定多长时间应对选区作一次调整(通常应与人口普查的节奏相一致),以保证选区划分动态上的平衡。  第四,改革和完善候选人的提名制度。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也是选举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它不仅事关民主与公正,而且关乎能否真正选出合格代表的问题,同时也应兼顾选举的效率问题。候选人提名的最佳机制应该综合考虑这几项要求。用上述标准衡量,中国的候选人提名制度应该说优缺并存。总体上看,中国已有的候选人提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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