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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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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二O一六年三月—15—目录1整治目标12整治要求12.1加强源头控制12.2提升废气收集效率22.3完善末端废气治理32.4落实环境管理43备案说明53.1信息公开流程53.2企业信息公开内容53.2.1VOCs相关监测报告53.2.2文字及图件资料54相关责任和职责6附件1企业VOCs污染整治要求7附件2合成革企业VOCs污染治理技术一览表9附件3主要参考文件11附件4信息公开表12—15—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2、染防治法》,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的要求,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要求,制定《温州市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期指导我市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及环境管理。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
3、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牵头,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学提供技术支撑。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本规范由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5—1整治目标通过此次整治,基本解决合成革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根据浙江省
4、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任务部署和《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要求,合成革行业VOCs污染整治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至2015年底,全面完成合成革行业VOCs排放量基础调查,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配套建成VOCs防控设施,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筒与厂界双达标。第二阶段:提升装备水平、完善末端治理,至2018年底,基本完成合成革企业污染整治及备案,现役排放源较2010年削减50%以上。第三阶段:至2020年,基本建成合成革VOCs污染防控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行业VOCs排放总量大幅削减
5、,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2整治要求2.1加强源头控制1、探索溶剂替代技术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干法工序采用DMF作为溶剂,其生产配套的水喷淋废气回收治理设施可实现对DMF吸收,可以提高溶剂回收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此外,无溶剂环保合成革,浇注型聚氨脂(CPU)合成革生产技术及设备是合成革发展的新途径。2、推广水性树脂替代技术水性树脂替代溶剂型树脂,从源头消除有机溶剂污染。3、提升工艺装备水平(1)DMF精馏塔设计三塔(浓缩塔I、浓缩塔II、精馏塔)及以上。(2)优化设计,尽量将操作工人和原料采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可
6、视化操作独立空间进行分离。—15—(3)PU湿法线上不使用小型料桶(特种树脂除外)储运,使用大型1吨以上的金属密闭容器;溶剂采用密闭管道方式输送溶剂并进行配料。4、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开展合成革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推广清洁生产技术。2.2提升废气收集效率合成革湿法生产线、干法涂台密闭等的改造技术可以将生产线大部分的无组织排放废气转化为有组织排放废气,并进行处理及回用。1、干法工艺、湿法工艺、后处理工序及配料间、涂台等产生废气的工序(车间)采用规范措施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按照规范设计施工和调试,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
7、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附录A要求。表3合成革行业废气收集装置要求类别生产设施收集装置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技术要求干法工序烘箱、涂覆区域包围型包围型:控制风速≥0.4m/s敞开型:控制风速≥0.6m/s涂覆区域和烘箱之间的贴合、传输区域敞开型包围型所有配料设施或整个配料区域容器封闭或包围型湿法工序预含浸槽、含浸槽、凝固槽包围型或密封水洗槽密封烘箱、涂覆区、预含浸后烘干包围型后处理工序涂饰区域、印刷区域、烘箱包围型涂饰印刷区域同烘箱之间的传输区域敞开型包围型其他产生VOCs的主要操作区域敞开型注:包围型
8、(半密闭罩、封闭罩)排风罩的控制风速指排风罩开口面位置的风速。敞开型排风罩的控制风速指排风罩吸引VOCs的逸散范围内,距该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局里的作业位置的风速。1)包围型集气罩换气通风次数应大于每小时20次,最小负压值为5Pa-8Pa;2)干法工艺单条生产线排放量应大于50000m³/h,并设置单独的集气系统;湿法工艺单条生产线排放量应大于25000m³/h;2、盛放含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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