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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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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关于进一步落实知情同意与告知制度及医患沟通制度的通知医院各科室:为了进一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与医患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效促进我院医疗业务可持续稳定发展,我们根据《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修订了医院原《关于尊重病人知情同意权有问题的规定》、《医患沟通制度》,现将其与《医师与病人权利、义务以及<侵权责任法>(摘编)》一并印发你们,请各科室组织学习并
2、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其他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医院业务部。附:1、医师与病人权利、义务及《侵权责任法》(摘编)。2、知情同意与告知制度。3、医患沟通制度。4、医患沟通,语言先行(培训参考资料)。业务部(医务科代章)二0一0年四月十日12医师与病人的权利、义务及《侵权责任法》(摘编)一、在医患关系中,医师的权利与义务(一)医师的权利1、诊治患者的疾病权,包括疾病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疗处置权。2、宣告患者死亡权。3、医生的干涉权,包括:第一、患者拒绝治疗的干涉;第二、进行人体实验性治疗的干涉;第三、患者不
3、正当医疗目的的干涉;第四、患者对疾病认知的干涉;第五、按规定对患者实行行为控制。(二)医师的义务1、承担疾病治疗的义务。2、解除患者痛苦的义务。3、向患者解释、说明的义务。6、提高人类生命质量的义务。4、医疗保密的义务。5、面向社会的预防保健义务。7、参加社会现场急救的义务。8、发展医学科学事业的义务。二、在医患关系中,患者的权利与义务(一)患者的权利1、基本医疗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2、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同意权。3、保护隐私权。4、监督医疗权。5、医疗选择权。6、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7、医疗诉讼权
4、。8、陪护与被探视权。(二)患者的义务1121、增进健康的义务。2、积极配合诊疗的义务。3、支付诊疗所需费用的义务。4、支持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的义务。(以上内容摘自人民卫生出版社《医学伦理学》第3版)三、《侵权责任法》(摘要)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五条其
5、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十五条承担侵权
6、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2第二十四
7、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
8、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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