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集镇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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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庄、集镇农用地转用及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指南登记表报表人:白兆明联系电话:18335906369单位名称*新绛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大项村庄、集镇农用地转用及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大项编码小项小项编码适用范围*申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查事项类型前审后批许可类型*√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受理机构*新绛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股决定机构*新绛县人民政府上级单位名称/及其事项名称上级单位名称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事项名称村庄、集镇农用地转用及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上级是否反馈√是□否上级反馈内容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决定申请条件

2、*申报材料提供齐全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6、17、19、20、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57、59、60条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办事地点新绛县国土资源局办事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7—(夏)14:30-18:00(冬)办事窗口/责任科室*新绛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股承办责任人*刘俊杰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无提前预警期*3个工作日禁止性要求无咨询电话*0359-7523876投诉电话*0359-7523876结果送达*时限及方式自取审批流程*审批环节具体流

3、程、承办人及其职务工作时限(工作日)特别程序办理意见签署位置子步骤承办人及联系方式职务受理白兆明18335906369/及时审查刘俊杰15333065955股长14日审查马青龙18635956669副局长5日决定县政府/1日合计工作日20日申请材料目录*1、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文;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3、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5、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6、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7、补充耕地位置图(加盖公章);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9、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加盖公章);10、林业、环保、水利、住建、文物部门出

4、具的审核意见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均为一份)—7—填写当前项目对应的申请表及证书申请表名称*无审批登记表*无规范性文书登记表*标准证书、执照、批文、批复登记表*无—7—附录:流程图新绛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类村庄、集镇农用地转用及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图资料不全要求补正资料的,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提出用地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受理(即时)准予受理相关股室会签审查(14个工作日)土地股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核(5个工作日)报请县政府印发请示文件(1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土地股服务电话:0359-7523876—7—

5、2、许可依据、收费依据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

6、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7、。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

8、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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