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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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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法制学习资料汇编1、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税收执法检查规则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5、税收执法责任制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
2、ve13第一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事项。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
3、规、规章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损害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第六条县(市、区)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通知”、“决定”等名称。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称“法”、“条例”或“实施细则”;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定事项的答复如需抄送本辖区,应当遵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且不得称“批复”。第八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
4、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等内容。第十一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在文件发布之日后或文件规定施行之日起开始施行。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特别规定除外。第十三条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在执行中作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再授权。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下级税务机关。第十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制定机关业
5、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制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得审核,机关负责人不得签发。局务会议或未按规定公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力。 第二十七条制定机关应当自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
6、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3税收执法检查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执法检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
7、制。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是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 第六条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工作制度或办法; (二)组织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工作; (五)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拟处理意见; (六)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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