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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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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浅述自诉若干问题 孙房房 摘要:自诉制度是我国起诉制度的一部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立法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强调了自诉人的举证责任等,这些修改基于对自诉制度理论的把握和实践中解决"告状难"问题的迫切需要,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维护以及明确案件管辖等方面有相当的作用,但是也给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的问题,本文即选择几个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一、自诉制度的价值定位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有关机关和个人向有审判权的机关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活动,是行使刑事控诉职能的表现。起诉对刑诉活
2、动的进一步开展,对追究犯罪,都是有重要意义。 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从古老的被害人个人起诉到国家追诉,体现出人类对犯罪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也是适应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结果。那么,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自诉是否有其存在的价值呢?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对于自诉制度的修改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主张把自诉案件限定在"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内;一是维持法律规定的案件范围并加以完善。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学者是肯定自诉有其独立的价值的,后来立法加以确认。总之,我认为自诉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首先,是维护被害人权益的客观需要,体现公正的价值追求。被害人和被告人是犯罪
3、关系中互动的两个主体,被害人从实体意义而言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有其独立的利益。在某些案件中将追诉权交由个人行使,可满足被害人的控诉需求,也能更好地维护其权益。此外,犯罪类型的多样化,决定了某些案件主要是侵害了公民个体的利益基于维护这些个体的人身权、财产权主要是人身权而放弃国家追诉权,将其交由个体行使,是权衡两类价值后的选择,如国家对犯罪的处罚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的选择。让个体在最大能力限度内享有起诉的自由,这也是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在我国,自诉权的存在更有现实基础,"社会转型期一部分负有追究犯罪职能的国家人员腐化堕落,对应当追究的犯罪不予追究
4、,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公众对追诉机关的信赖度。①" 其次,是节省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打击其它犯罪的需要,体现效率的价值追究。我国辐员辽阔,各地的司法资源由于经济等条件的差异而不同,在社会转型期各级法院的案件负担都是很重的,在特定案件上赋予被害人起诉权从而减轻公安司法机关的负担,何乐而不为呢?刑事诉讼中效率是一个重要的价值标准,各国简易程序的设立、陪审制度的趋向萎缩以及美国的辩诉交易都体现了这一点。在自诉制度方面也如此。 总之,自诉制度符合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且在我国有适合其生长的土壤即文化传统,"在我国漫长的古代社会中,被害人控诉是最古
5、老最通常的起诉方式,也是司法机关开始审判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符合我国现在国情的。 二、自诉案件的提起主体 自诉案件的提起主体从自诉权角度而言即自诉权人,自诉权和公诉权是由不同的主体享有的,虽同属对犯罪的追诉权,但性质不同,后者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而前者则属私权范畴,可自由处分。 考察各国的立法例,自诉人有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明确规定了这三种人,"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②"修正后的立法扩大了自诉权人的范围
6、。 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成为自诉权人是理所当然的,而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自诉权人。首先,这是以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与被害人之间特定关系为基点的。法定代理制度是为弥补被代理人的行为能力缺陷(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而设立的,是基于亲权或监护权产生的。近亲属与被害人有比较亲密的血亲或姻亲关系,这是近亲属成为自诉权人的基础关系。其次,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成为自诉权人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发生的,即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发生某些障碍时。一般包括被害人无行为能力即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时;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因恐吓、威胁等不能行使控诉权。我国刑法
7、98条以及刑事诉讼法88条对此有明文规定。 理论上对被害法人能否成为自诉人有争议。从逻辑上讲,承认了法人及其组织能成为被害人即承认了被害法人享有自诉权。法人及其组织作为法律上拟制的实体在经济生活中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是客观事实,而且法人及其它组织是有着独立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后与自然人一样有惩罚犯罪的欲望,所以法人及其它组织可以成为被害人。此外,法人及其它组织有自己的组织结构,能表达实体的意愿,可以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诉讼,具有现实可行性。法人及其它组织作为被害人可以提出诉讼,当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时即成为公诉案件的立案来源,;当直接向人民法院
8、控告时即是自诉。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74条第3项即以立法形式肯定了这一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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