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城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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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水库、引水渠道

2、、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保障生活用水和水质、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合理开发水源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政府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和保护城市供水水源、供水设施的义务。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

3、部门是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建设、环保、卫生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有关工作。第七条城市供水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供水规划由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建设、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规划应包括发展城市供水事业、规划二次供水管理等内容,并规划预算区域加压泵房建设用地。第八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

4、并监督实施。进行城市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规划同步建设供水工程。第九条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等办法筹集。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配套建设水用工程,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用水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十一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第十二条环保部

5、门应当会同供水主管、卫生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修建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进行其他有碍保持水源水质的行为。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增地下取水指标或者新建地下取水工程。除为保障公用用水安全必须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取水工程外,全部封闭。第十四条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卫生、环保和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采取治理措施。第十五条供水企业必须取得与供水能力相应的资质并经工商管理机

6、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规划,采取措施,增加供水量,并有计划地新建、扩建供水工程,做到水质合格、水量充足、计量准确、维修快捷、服务良好。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依法配套建设节约用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十七条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第十八条新建住宅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应出户安装。商住两用建筑中的商户和住宅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计量。

7、第十九条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由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蓄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进行水质监测。二次供水设施经竣工验收和水质合格后方可移交给供水企业。第二十条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供水企业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卫生和供水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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