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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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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与WTO协议相适应的国内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摘要]本文从分析与WTO的司法审查要求入手,对我国确立与WTO协议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WTO协议;国内司法审查制度;我国的入世承诺 入世以来,我国需要根据本国入世时的承诺确立一系列与WTO协议相适应的制度,而国内司法审查制度自然也包括在其中。由于WTO协议主要是对各成员国政府行为诸如关税壁垒、数量限制等的约束,因此,确立与WTO协议相适应的国内司法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政府不当行政行为给国际贸易带来的负面效应,就显
2、得非常重要。本文中,我们将对与WTO协议相适应的国内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浅作研究,以期为入世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提供一点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WTO的司法审查要求及其评价 与WTO协议相适应的国内司法审查制度主要是根据WTO协议中的司法审查要求而来的。而WTO协议中的司法审查要求是针对各成员国国内的司法审查制度而言的,即:要求各成员根据有关的WTO协议建立或完善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这些要求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影响甚或决定着各成员国国内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WTO协议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要
3、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项: 1.GATT第10条第3款项规定:“各缔约方应当维持或者尽快设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和纠正与海关有关的行政行为。” 2.《关于实施GATT1994第6条的协定》第13条规定:“国内立法包括反倾销措施的各成员,应当维持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属于第11条范围的与最终决定和决定的复审相关的行政行为。此类裁决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作出该决定或者复审的主管机关。” 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3条规
4、定:“国内立法包括反补贴税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当维持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属于第21条范围内的与最终决定和决定的复审相关的行为。此类裁决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作出该决定或者复审的主管机关,并应当向参与行政程序并直接和各自受理行政行为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人提供进入审查的机会。” 4.《实施GATT1994第7条的协定》第11条规定:“各成员在确定海关估价方面的立法,应规定进口商或者其他缴纳关税的人有权起诉,而不受处罚。不受处罚的最初起诉可以是向海关系统内的某一部门或独
5、立的机构提出的,但各成员的立法应规定可以向司法部门起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对起诉作出的决定应通知起诉人,并且此项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同时应通知起诉人有进一步上诉的权利。” 5.GATS第6条第2款项规定:“在不违背一国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应尽快维持或建立切实可行的司法、仲裁、行政法庭或程序,对有关提供服务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的审查并给予公正的裁决,如果这种审查并不独立于有关行政决定的主管机构,该成员保证此等程序实际上是客观公正的。” 6.TRIPS第41条第4款规定:“诉讼当事方应有
6、机会要求司法当局对行政终局决定进行审查,并在遵守一成员有关案件重要性的法律中有关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有机会要求至少对司法初审判决的法律方面进行审查。” 不难发现,WTO的司法审查要求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具有多样性。GATT、GATS、《反倾销规则》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都提供了司法机构、行政机构或仲裁机构三种选择。《海关估价协议》也规定了司法机构或行政机构两种选择。只有TRIPS将司法机构限定为唯一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机构。第二,司法审查的裁决机构具有独立性。W
7、TO协议中诸项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中要求:无论选择哪一种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机构,该机构必须独立于作出被审查行为的机构。为此,有学者认为“裁决机构的独立性是对成员维持或者设立行使审查或者复审职能的裁决机构的实体要求,或者说是成员维持或者设立裁决机构的实体标准。”[①]第三,WTO协议中诸项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中对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对象的规定各有不同。《反倾销规则》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的司法审查对象既有作出有关反倾销事项决定或有关反补贴决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又有负责对该主管行政机关的反倾销事项决定或反补贴事
8、项决定作出复审决定的上级机关。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范围既包括初始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复审的决定,还有司法初审判决。而且,它还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最终审查。TRIPS协议是WTO协议中诸项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中最为严格的一项。凡是该协议第41条款没有明文排除的,各成员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最终裁决和初审法院的判决都应隶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而不论这些行政措施是在边境采取的,还是在内陆采取的;也不论有关的初步司法裁决是民事的,还是刑事的;更不论有关的措施或裁决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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