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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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篇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txt不要放弃自己!-------(妈妈曾经这样对我说,转身出门的一刹那,我泪流满面,却不想让任何人看见!)看到这一句小编也心有感触,想起当初离家前往几千里外的地方的时候,妈妈也说过类似的话,但是身为男儿,必须创出一片天,才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  XX年04月20日17时03分128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  “户籍制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

2、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XX]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XX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推进顺利,转户整体态势良好。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确保XX年第一阶段改革目标的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本市籍返乡农民工转户条件  本市籍返乡农民工回渝后在主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务工经商,申请农转城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叠加计算,凭市内外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务工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放宽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就业入户条件  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

3、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三、放宽本市城镇居民在主城区购房入户条件  本市远郊31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含XX年8月1日后就近就地农转城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且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四、落实转户居民惠农补贴政策  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其相应的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在国家规

4、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受。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农村居民涉及对象的补贴政策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不再保留,农村贫困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继续保留。  五、保留转户居民在退地前生育子女的征地收益权  按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六、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符合“三对口”原则,即户籍迁入地和居住地一致,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一致、房屋权属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廉(公)租房合同)和

5、实际居住地一致的转户居民子女,由迁入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入学;户籍迁入地和居住地不一致,而要求在居住地就学的转户居民子女,由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学校办学规模和容量(学位),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因转户居民子女增加而造成迁入地或居住地学校容量紧张,学生就学学位不足时,当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学校分布、规模、容量等情况,采取随机派校等形式统筹安排学生相对就近入学。  转户居民须向迁入地或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父母和子女的户口、房屋权属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廉(公)租房合同)、居住证等有效证件。

6、就读初中起始年级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小学、初中其他年级办理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同时,向迁入地或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七、做好转户居民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  (一)进城务工人员或农村居民转户后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用工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以其所在用人单位及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为前提,不随户籍转变而发生转移。若所在用工单位及劳动关系未发生变化,无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7、手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进入新单位工作的,由职工原单位及新单位分别到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调出及调入手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暂无新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调入所属地区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由住房公积金机构暂时托管。  (三)已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转户居民,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  八、明确农转城人员入伍学历及入伍后家庭享受优待金标准  农转城人员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入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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