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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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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篇一: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更具操作性 中钢网丁根: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更具操作性当前,钢铁行业发展进入新常态,相关法规政策已做出相应调整和变化,《钢铁行业规范条件(XX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规范条件》)由此应运而生,并由工信部于5月25日正式发布,规定自XX年7月1日起实施。对比XX年修订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新版《规范条件》的内容更为明确和详实。这将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发挥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为完善对已规范钢铁
2、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新版《规范条件》还配套制订了《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使行业管理工作更加有章可循,也更加科学合理和更具可操作性。 以下结合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对新版《规范条件》做进一步的认识和分析。 一、原则依据 新版《规范条件》各部分具体条款依据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未有规定的,参考行业基本共识制定。并且相关条款考虑了与正在制修订的钢铁产业政策、“十三五”钢铁规划、钢铁行动计划等文件的衔接。 强化环保节能对钢铁企业的约束,在XX版《规范条件》的基础上增加新建和改造项目准入条件。根据新《环
3、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污染物排放和能耗指标要求,明确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的准入条件。 不同产品设定不同的冶炼装备准入条件。根据行业内的普遍反映,并参考中国工程院相关研究建议,将板材与棒线材对冶炼装备的炉容要求加以区分要求。 取消规模要求。为避免追求规模,新版《规范条件》取消了规模产能要求,但对产品质量、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5个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 二、产品质量 1.对企业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由原“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要求“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
4、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转载于:小龙文档网:钢铁行业规范条件)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XX年本)》(工产业〔XX〕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新增“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工艺与装备 1.由于对规
5、范企业的具体工艺装备已有明确要求,因此不再限定单个企业生产规模,但鼓励企业保持经济规模和完整工艺流程。 2.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产能 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3.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板材与棒线材冶炼装备不按100吨以上转炉一概而论,要求“建设、改造钢铁企业高炉有效容积≥1200
6、立方米;普钢板带材生产线转炉公称容量≥120吨,电炉公称容量≥100吨;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转炉、电 4.钢铁企业各工序须全面配备节能减排设施。各工序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生产、转运、筛分、破碎等产尘点须配备有效的除尘装置。焦炉须配套干熄焦、脱硫、煤气回收利用装置以及焦化酚氰废水生化处理和煤气脱硫废物处理装置,烧结须配套烟气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及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球团须配套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净化回收利用装置,轧钢须配套废水(含酸碱废液及乳化液)处理、轧制固废回收等装
7、置。鼓励企业配套烧结脱硝、脱二噁英、脱氟化物,转炉、电炉、轧钢加热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以及铁渣、钢渣、除尘灰、氧化铁皮等固废的处理装置和循环利用措施。 5.新增两化融合内容,要求“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6.钢铁企业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XX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
8、产品指导目录(XX年本)》(工产业〔XX〕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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