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会计师新制度考试《经济法》真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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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注册会计师新制度考试《经济法》真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1.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  )。  A.债权人甲要求银行支付自己在3年前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B.债权人乙要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缴足5年前应当缴付而未缴付的出资额,股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C.专利权人丙

2、在得知侵犯专利权行为后的第5年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侵权人以诉讼时效己过为由抗辩  D.债权人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5日以平信方式发送催款函给债务人,却因地址书写错误在2个月后被退回。丁遂提起诉讼,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答案】:D【2009年教材】P27、P30、P547【解析】(1)选项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2)选项B: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3)选项C: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专利权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说明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在该

3、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4)选项D: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本题中,由于债权人的过错(地址书写错误),致使该信件未能“达到”债务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债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轻松过关一】P16-18【东奥基础班课件】对该试题的详细解释见第6讲第24分钟左右。2.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十六周岁以上不

4、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C郭老师在第26页回复:【解析】只有不满10周岁(不包括10岁)的小孩,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C:10岁以上(意味着包括10岁)。【2009年教材】P8【解析】(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

5、“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本题的关键在于:不满10周岁(不含10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选项C“10周岁以下”是指“小于或者等于10周岁”,因此选项C肯定错误。至于选项B并非100%的正确,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剔除掉选项A的特殊规定,剩下的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轻松过关一】P12【东奥基础班课件】对该试题的详细解释见第4讲第9分钟左右。3.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

6、丙、丁为有限合伙人。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5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有关对该50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1)乙、丁: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7、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乙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合伙人”丁无关;(2)甲: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丙: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轻松过关一】P35【类似例题】轻松过关一P45单选题第20题、P47多选题第23题。【东奥基础班课件】对该试题的详细解释见第11讲第61分钟左右。4.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

8、协议对合伙人的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因车祸去世,甲妻丁是唯一继承人。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丁自动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B.经乙、丙一致同意,丁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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