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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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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险保险开拓与维护机制 保监会日前就《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 鼓励部分企业 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具体来看,一般的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 同时,鼓励符合一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对这类保险公司拟定的要求并不低。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
2、司,首先要做到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其二,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其三,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其四,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其五,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上述负责人称,实行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是为了推动车险改革,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规定,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由行业统一制订,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
3、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这将打破目前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现状,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此外,为防止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通知》设定了较严格的独立开发条件,只有经营稳健、财力状况良好的公司才能开发个性化产品,市场主要产品还是按照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设计。 车险制度改革 更好保护投保人权益 对于近期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同
4、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并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严格遵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车险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反映的热点问题,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这是一切车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此,《通知》指出,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并需投保人签名确认,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
5、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据悉,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后,保监会将在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对《通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随后以正式通知的形式下发,并要求保险公司对现行主要商业车险条款进行梳理和修订。 1、销售制度与营销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确保完成公司的各项任务; 2、车商(4S)渠道的开拓与维护管理,外部资源的整合利用; 3、参与对本部门销售系列人员考核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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